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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两剂或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应按一个产品申报。根据多剂型是否混合后使用的实际情况,提交混合检验报告或分别提交各自剂型的检验报告。 (4)同一生产企业申报的2个或2个以上原包装外文名称相同,但外观形态不同的进口产品,应在申请表和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外文名称中增加表示产品外观形态的词语,以示区别,并附相关说明。 11.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当基础配方相同,并申请抽样进行防晒功能(spf、pfa或pa)检验时,可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报。每个产品申报资料中均应附上系列产品的名单、基础配方和着色剂一览表以及抽检产品名单。 12.境内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加工的进口样品,按国产产品提交送审样品。 四、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资料项目 1.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3)产品配方。 (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5)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6)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7)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8)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10)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11)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2.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2)化妆品备案凭证原件。 (3)产品名称命名依据(首次申报已提交且产品名称无变化的除外)。 (4)产品配方。 (5)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6)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7)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以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8) 含有滑石粉原料的产品,首次申报时未提交石棉检验报告的,在申请延续时,应当提交符合《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国食药监许〔2010〕82号)要求的石棉检验报告。 (9)首次申报时未提交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的产品,在申请延续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况提交资料: 1)申请人通过危害识别,判断产品中不含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承诺书。2011年4月1日前,承诺书可以不含对产品进行危害识别的分析过程及该产品不含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理由等。 2)申请人通过危害识别,判断产品中含有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应当按照《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要求,提交相应的风险评估资料。 (10)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市售产品1件。 3.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变更,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化妆品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2)化妆品备案凭证原件。 (3)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根据申请变更的内容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1) 申请产品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 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交拟变更的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及拟变更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2) 申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变更(包括自主变更或被收购合并)的,应当提交: ① 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合法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交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需翻译成规范中文,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② 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交拟变更的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