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09]110号)精神,做好我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省直部门的主要任务,研究提出一批对民间投资开放的具体领域和项目,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1.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省发改委、交通运输厅、黑龙江民航局、省财政厅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其余为协办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由哈尔滨铁路局随时掌握铁道部提出改革方案并结合实际制定我省改革方案,省发改委会同省编办、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 3.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哈尔滨铁路局、省发改委负责) 4.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省发改委、哈尔滨铁路局负责) 5.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哈尔滨铁路局、黑龙江证监局、省发改委负责) 6.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省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负责) 7.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电力公司负责) 8.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负责) 9.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省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改委、商务厅负责) 10.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发改委负责)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1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负责) 12.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负责) 1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改委负责)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