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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4.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省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黑龙江银监局负责) (八)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25.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省财政厅、发改委、科技厅、国税局、地税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26.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增加技术储备,搞好技术人才培训。(省发改委、科技厅负责) 27.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省科技厅负责) 28.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厅、知识产权局负责) 29.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升级。(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工商局、质监局负责) 30.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省发改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厅、环保厅、水利厅、卫生厅、商务厅负责) (九)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31.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省发改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质监局、工商局负责) 32.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与有关国家建立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国际流动的政策磋商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话交流,发展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双边民间投资合作协定、利用多边协定体系等,为民营企业“走出去”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省发改委、商务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哈尔滨海关、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保监局负责) (十)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33.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34.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省发改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哈尔滨铁路局、省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厅、黑龙江民航局负责) 35.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黑龙江银监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证监局、省财政厅、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