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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办[2010]86号
【颁布时间】 2010-10-19
【实施时间】 2010-10-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7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主要措施
  (一)推行新建民用建筑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自2010年12月1日起,凡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有稳定热水需求的新建民用建筑,均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少于307万平方米,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部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既有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全市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情况进行清理,落实既有建筑395万平方米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重点放在既有工厂宿舍、学生宿舍、医院住院部和居民住宅。凡有条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既有学生宿舍、工厂宿舍和医院住院部,均应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既有居民住宅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三)落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补助。
  国家已计划下达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补助资金8000万元。2010年和2011年连续两年,市财政委、发展改革委和科工贸信委从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6000万元,共1.2亿元作为市财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补助资金。中央和我市财政共安排2亿元专项用于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应用补助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和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如下:
  1.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8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用于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补助,6000万元用于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补助,400万元用于其他类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补助,600万元用于项目监管、能效检测、科研和标准编制工作。
  对于太阳能热水系统,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太阳能集热板补助150元,补助范围不包括十二层及以下新建居住建筑、保障性住房和投资计划中已安排太阳能热水系统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
  对于其他类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补助标准为不超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增量成本20%。
  2.市财政专项资金。
  市财政专项资金1.2亿元,其中1500万元用于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补助,9000万元用于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补助,600万元用于其他类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补助,900万元用于项目监管、能效检测、科研和标准编制工作。
  对于太阳能热水系统,市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太阳能集热板补助225元,补助范围不包括十二层及以下新建居住建筑、保障性住房和投资计划中已安排太阳能热水系统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
  对于其他类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补助标准为不超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增量成本30%。
  (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对于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推荐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于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建设和运营维护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项目,补助资金补助给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对于建设单位直接投资建设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项目,补助资金补助给建设单位。
  (五)其他扶持政策。
  对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在行政审批环节列入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对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所占面积不计入计容积率面积。
  五、职责分工
  市住房建设局负责制订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市场产品体系,培育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推动产业发展;指导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日常监督管理。负责落实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少于建筑面积307万平方米,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板面积不少于15.4万平方米。负责组织开展太阳能空调、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电厂余热等其他类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研究,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新建建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落实或追加太阳能热水系统投资,在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的补助资金。
  市科工贸信委负责在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的补助资金,落实不少于3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市直管既有工厂宿舍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板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
  市财政委负责在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的补助资金,管理国家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补助资金及市财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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