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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专项资金监管。 市财政委负责中央和我市财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的监管,申请专项资金补助按照先报计划后拨款的原则,具体流程为: 1.项目承担单位向上述各负责落实的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申报项目,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核实项目情况并确认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尚未竣工后,在2010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名单报市住房建设局; 2.市住房建设局将项目名单汇总,制订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资金补助计划,并报市财政委备案; 3.项目竣工经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和能效测评机构测评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申请补助; 4.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核查补助申请后,将申请报市住房建设局; 5.市住房建设局将补助申请汇总报市财政委申请拨款; 6.市财政委核查无误后予以拨付补助资金。 对于需要调整示范项目专项资金补助计划的单位,可在2012年3月、6月和9月底前向市住房建设局提出申请,市住房建设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委备案。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采用项目先竣工先申请拨款的原则,专项资金用完后将停止对项目补助,市财政不再追加资金。 (五)开展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 对于专项资金补助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后,应进行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 集热板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太阳能热水应用项目和其他类别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进行一般性测评后,由国家级能效测评机构再进行深入测评。集热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太阳能热水应用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组织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铁道部科学研究院、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等具备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能效测评。 (六)建立可再生能源系统运营维护责任制度。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建设单位在选用可再生能源系统产品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设计标准,要求产品厂家承诺使用年限,并确保在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在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还应组织厂家、施工、管理、物业、使用等各方编制可再生能源系统运行维护方案,明确各方责任。运行维护方案纳入可再生能源系统审查。 (七)完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支撑体系。 出台太阳能热水产品生产厂家及产品推荐目录。发布《深圳市太阳能热水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和图集》、《深圳市太阳能热水系统运营维护技术规程》等技术规范。 培育一批太阳能建筑应用能效测评机构。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施工、质量验收的技术培训。 组织研究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相关技术,重点解决已有电热水器或燃气热水器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问题,出台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技术指引。 (八)探索碳排放交易新模式。 启动建筑碳排放交易研究工作,鼓励太阳能设备生产厂家、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等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减少的排碳量在国内外碳排放交易市场上交易。 附件:深圳市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工作任务分工表 附件 深圳市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工作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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