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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办[2010]86号
【颁布时间】 2010-10-19
【实施时间】 2010-10-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7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可再生能源系统设计进行把关,在容积率审批过程中落实扶持政策。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落实不少于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市直管既有医院住院部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板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区各单位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察。
  市教育局负责落实不少于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市直管既有学校宿舍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板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
  市水务局负责落实污水源热泵建筑应用项目的污水来源,并配合市住房建设局开展污水源热泵建筑应用项目研究和建设。
  福田、罗湖区政府分别负责落实不少于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区管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板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南山区政府负责落实不少于2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区管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板面积不少于2.2万平方米。
  盐田区政府负责落实不少于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区管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板面积不少于0.3万平方米。
  宝安区政府负责落实不少于15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区管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板面积不少于15.5万平方米。
  龙岗区政府负责落实不少于10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区管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板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
  坪山新区、光明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落实不少于2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区管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板面积不少于2.5万平方米。
  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在市住房建设局的指导下,受理及跟踪管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参与制定政策和技术规范;组织能效测评和项目验收等。
  市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工作方案和联席会议的决定,组织落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配合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六、保障和监管
  (一)落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立即组织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并在2010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名单报市住房建设局。
  中央和市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及施工的,采用合同能源服务方式建设的,技术先进的以及节能效果显著的项目。各实施单位应认真总结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取得的经验,加强项目的宣传和推广,充分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建设。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应纳入民用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与建筑本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文件、委托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中,应载明可再生能源系统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可再生能源系统纳入工程验收内容。
  设计单位应按照可再生能源系统技术规范及建设工程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对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项目,太阳能产品热性能和寿命、太阳能热水系统形式、集热器面积等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可再生能源系统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纳入节能审查意见中。对于可再生能源系统应当设计而未设计的,或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施工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可再生能源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监理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可再生能源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履行监理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三)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
  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在建筑设计方案审查中就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征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应设计但未设计或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抽查时应同时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应设计但未设计或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未按照审查合格的可再生能源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责令停工;负责对太阳能热水系统进行验收,应安装但未安装或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安装的,须经市住房建设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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