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10]88号
【颁布时间】 2010-10-26
【实施时间】 2010-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7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发展规划

[接上页]
(4)标准化建设:国有重点煤矿达到二级及以上质量标准化标准;地方煤矿均达到三级及以上质量标准化标准。其中,二级及以上质量标准化矿井数量达到30%,一级质量标准化矿井数量达到10%。
  (5)职工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和职工培训,全面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国有重点煤矿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力争达到10%,地方煤矿达到5%。(6)环境治理与节能减排:全省煤矸石、洗矸、煤泥、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达到当年排放总量的85%;全省矿井水利用率达到85%。可燃固体废弃物作为矸石电厂燃料,灰渣、粉煤灰、电石渣等固体废弃物作为建材等原料使用,其中,煤矸石的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5%、粉煤灰综合利用率提高到95%。
  2.安全目标。
  (1)百万吨死亡率: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1.6以下,其中,大型煤矿0.3以下,中型煤矿0.6以下,小型煤矿2以下。
  (2)瓦斯治理:不断加大瓦斯抽采、系统改造、资金投入等方面力度。2010年年底前,国有重点煤矿的高瓦斯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部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地方煤矿高瓦斯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部建立瓦斯抽放系统。2012年,全省煤矿瓦斯事故起数控制在3起以下,死亡人数控制在20人以下。2012年年底前,龙煤集团完成295项瓦斯治理工程项目建设,投入总资金53亿元,瓦斯抽采率由现在的42%提高到50%以上,瓦斯利用率由现在的23%提高到50%以上,力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地方煤矿完成以通风系统改造和淘汰更新设备为重点的瓦斯治理重点工程,投入总资金24亿元,地方高瓦斯煤矿瓦斯抽采率达到22%,利用率达到31%。
  (3)水害治理: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治理“十六字”原则和“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全省煤矿建立矿井水害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受水害威胁的煤矿全部建立完善防排水系统;受老空水和承压含水层水威胁的矿井,建立并实施煤矿地质及水文地质安全保障体系。
  (4)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加快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六大系统”建设步伐。2010年年底前全省所有煤矿建立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2011年全部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力争2013年6月底前全面建立完善紧急避险系统。
  三、主要任务
  (一)以重点项目为支撑,保障煤炭稳定供应。黑龙江省东部煤电化基地主要为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牡丹江、佳木斯等6市,累计年产量超过8000万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以循环经济为主要发展模式,努力把黑龙江东部地区建设成为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的国内知名区域,为黑龙江跨入经济强省行列奠定基础。通过有序安排新井建设,严格限制现有生产矿井低水平扩能改造,保障煤炭供应,实现规划目标。完成煤矿新建、改扩建项目136处,新增年生产能力约2680万吨,总投资近90亿元。其中,重点项目8处,新增年生产能力1600万吨,总投资约60亿元。
  (二)统一规划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加大对煤炭资源的勘查投入,对煤炭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从源头上科学合理有序配置资源,做到资源有序勘探和开发。提高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的资源占有率,发挥大集团大公司的能源保障作用,着力从整体上发展壮大国有煤炭企业,提高国有煤炭企业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三)积极推进兼并重组,加快结构调整。按照安全、节约、清洁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采取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对小煤矿全面实施联合改造,严格控制新开工规模,强化产能调控,确保矿井数量、规模和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积极推进龙煤集团、沈煤集团鸡西盛隆公司、中煤龙化集团哈尔滨公司等国有煤炭生产企业为主体,兼并重组中小煤矿,控股办大矿,实现规模经营。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煤矿企业成为兼并重组主体,鼓励各种所有制煤矿企业和电力、冶金、化工等行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参与兼并重组。
  (四)加快“六大系统”建设,提升煤矿装备水平。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要求,采用安全适用技术和保护设施,加快对现有煤矿实施安全技术改造,3年内完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有效提高煤矿井下安全保障能力。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