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多渠道筹集房源和建设标准 (一)多渠道筹集房源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各地廉租住房房源在满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需求后,经依法批准,也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出租。 1.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在适当地段的部分新增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可按照项目住房建筑面积3%~5%左右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在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案中设定出让条件,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规划条件、设施条件及开竣工时间等,并在相应的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要求,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土地竞得人无偿移交政府,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2.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市场租赁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提供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3.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可在自有土地上投资建设集体宿舍,用于企业内部员工居住;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可由所在县政府或管委会组织,引导各类投资主体集中建设集体公寓和宿舍,由用工企业租赁。 4.结合场镇改造,使用存量或置换的建设用地修建公共租赁住房。 5.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所建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租金水平、建设标准、保障对象,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政策规定。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产权归投资人所有。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属政府投资项目,各县国有投资公司应积极开发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6.鼓励各县、各单位改建(改造)旧住房为公共租赁住房,完善室内外配套设施,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改建(改造)非住宅用房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满足规划要求,按规定履行土地等报批手续。 7.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安全、宜居、省地、节能的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设施建设。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 (二)建设标准 1.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房或集体宿舍。集体宿舍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2.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居住基本功能需要,套型比例和结构实用,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3.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简单、适用、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具体装修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五、加强租赁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各县参照市场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市场租金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并公布。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在租赁合同期内不调整租金。合同到期确需续租的,承租人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 (三)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金。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五)各县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居住情况进行核查和动态跟踪管理,严禁违规出租、出借、闲置或改变住房用途等行为。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或选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六)各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七)租赁申请及配租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