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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租赁申请办法。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单身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核实申请人的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后,将初审情况送各县民政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收入核定工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审查工作并汇总各部门审查意见,按程序确认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2.配租办法。 (1)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启动前,各县人民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服务信息平台和指定媒体上,对配租的房源地址、套型、面积、租金标准及申请时限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并接受申请。 (2)各县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组织公开配租。对未能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公开配租。 (3)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 (4)各县人民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服务信息平台和指定媒体上,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结果予以公示。 3.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建设的集体公寓和宿舍,以及用工企业自建集体宿舍,由建设主体自行实施和管理,由各县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 (八)退出租赁管理办法。 1.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收入标准的,应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 3.承租人有下列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解除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未如实申报家庭或个人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连续3个月未按期缴纳租金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住房居住的;其他应该取消承租资格的情形。 承租人确有困难的,经申请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承租人仍不退还的,按市场租金的1.5倍收取超期租金,并在适当范围通报,5年内不得享受我州住房保障政策,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六、政策支持 (一)土地供应 1.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各地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住房保障实施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同时根据供地时序落实到具体地块。公共租赁住房新增建设用地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2.采取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政府投资建设和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3.积极盘活利用存量、闲置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州政府依法批准后可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4.严格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出让(租)合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应中,必须将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并纳入出让(租)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同时明确约定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二)资金支持 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在中央对公共租赁住房给予资金补助的基础上,财政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对各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各县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租赁补贴所需资金,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投入。 (三)税费支持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免收。 (四)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项目发放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营运。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五)明确投资者权益 鼓励各县政府和各类机构共同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出资比例分享权益,并在合同及权属登记证明书中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