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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云府明电〔2009〕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出租汽车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州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出租汽车作为城市的重要窗口服务行业,在完善城市交通运输功能、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州出租汽车行业稳步发展,总体运营状况良好,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黑车”等非法运营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同时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危害,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和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省人民政府的文件精神上来,把行动统一到专项治理活动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把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治理行动,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和道路运输行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下大力气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工作思路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部门联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疏堵结合、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大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工作力度,进一步改善出租车和道路运输经营环境,维护经营者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突出工作重点 (一)重点打击非法经营的组织者。打击非法经营的牵头者和组织者,特别是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垄断市场强迫交易,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非法营运和扰乱市场秩序的团伙。 (二)重点查处“黑车”。查处非法营运的“黑车”、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以及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和其他车辆的非法经营的行为。 (三)重点治理主要区域。重点治理客运线路、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医院、商品集贸市场周边、旅游风景区、新建小区、城乡结合部等地区非法运营车辆和倒卖客源、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严厉查处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期的非法经营行为。 四、落实工作职责 (一)成立工作机构 按照全省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治理活动的统一部署,为确保专项治理活动的顺利开展,州人民政府成立州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领导小组),负责全州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州领导小组组长由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柳五三担任,副组长由州长助理龚能政、州交通局局长闫信统担任,州公安局副局长兼州交警支队支队长徐云春、州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吴礼全、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杨从品、州工商局副局长罗德宏、州运政处处长李本泽、德宏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处副处长晋崇钧、德宏州旅游局副局长王明亮、德宏芒市机场副总经理方川龙为成员。 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交通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运政处处长李本泽担任,副主任由州交通局尹进芳、州交警支队陈昱忠、州工商局张学周担任,成员从州交通局运安科、州运政处、州交警支队、州工商局抽调。联系电话:0692-2119797;传真:0692-2115735。 (二)明确职责分工 交通部门: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负责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抽调运政、路政、征稽等力量,联合公安、工商、建设、旅游、机场等部门依法对“黑车”等道路运输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部门:抽调专门力量,配合交通、工商、建设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和伪造假机动车号牌的黑窝点,严厉打击抢劫出租汽车犯罪和暴力抗法以及围堵国家行政机关、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