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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0]89号
【颁布时间】 2010-10-29
【实施时间】 2010-10-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9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8.实行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企业要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厂矿(公司)、车间、班组三级专题安全教育。在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置,员工转岗、轮岗前,进行安全生产专题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积极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依法实施停产停业整顿,有关部门不得给予企业及其建设项目资金支持;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9.开展安全达标升级活动。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推进各类企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建筑工地、渡口渡船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升级和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评价。煤矿、井工开采非煤矿山、大中型露天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须在2011年底前至少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由地方政府依法关闭。
  10.加强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岗位要依法达到安全防护标准,实施现场检测监控,配备作业人员防护用品,按规定组织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做好职业病防治。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11.强化企业生产技术管理。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对生产设备、工艺装置的安全性能负技术管理责任,对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技术问题负有处理决策权,对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理。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理。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技术负责人要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与主业相关的专科以上学历。大中型企业高管人员须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小型企业经理人要逐步达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配备或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企业应聘请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或安全工程师提供技术支撑。
  12.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煤矿、井工开采非煤矿山企业要在3年内全部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三等以上在用尾矿库要在2年内安装数字化在线监控系统;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承压移动罐车、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在2年内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涉及“15种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要在2010年内实行自动联锁控制,新建企业要实行计算机集中自动控制。对逾期未安装使用并实现达标的,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车辆运营证等相关证照,实施停产停业、停止营运。
  13.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应用。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内要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和技术装备升级换代经费,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对能够采用自动联锁控制的生产工艺和环节要强制实行。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工艺研发等项目,矿山设备检测检验、职业健康检测检查、事故机理分析研究等项目,纳入省年度科技计划、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安全设备更新费用,可按税收政策规定申请税前扣除。
  四、强化安全监管措施
  14.强化一岗双责制。各级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各行各业负有政府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对其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设区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15.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实行对地区、部门和企业并行的网格式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增加对较大以上事故控制和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的考核权重,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一票否决”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目标管理考核优秀的地区、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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