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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0]89号
【颁布时间】 2010-10-29
【实施时间】 2010-10-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9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33.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逐步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过渡,3年后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省安全监管和省保险监管部门在试点工作基础上,建立规范、完备和理赔高效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运行管理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规定享受保险类产品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
  34.建立保险产品提取事故预防费用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每年应从收缴额中提取一定比例保费用于事故预防,专项专户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先进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推广、安全生产奖励支出。
  35.严格执行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按照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赔。同时,依法足额及时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36.加强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利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伤者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进行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垫付。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7.加快建立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制度。制定社会力量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办法,鼓励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水上搜救行动。对在搜救行动中避免或者减少水上遇险人员伤亡、避免或者减少水上环境污染或重大财产损失、避免险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在特别恶劣气象条件下坚持开展搜救行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搜救力量予以奖励和补偿。
  38.加快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体系,拓宽培训教育渠道,建立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制度。实施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培养重点行业(领域)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制定实施安全监管人员定期专业技能培训计划。以企业、社会以及政府资助为筹资方式,建设集安全生产科研、教育和培训为一体的省级黄山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基地。
  39.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突出贡献奖励制度。各级政府每年对本辖区内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专家、应急救援队伍、政府安全监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八、更加注重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40.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确保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和重点行业安全规划的实施。企业要制定和落实企业发展的安全生产目标、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计划,保证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41.危险化学品企业进入集中园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进入园区、集中区。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0〕37号)。
  42.彻底淘汰职业危害严重、安全性能低下的技术和产能。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安全性能低下的落后技术、生产工艺和装备设施,定期制定淘汰目录并予公布。凡是列入国家、省产业政策淘汰目录的一律停止生产、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强制淘汰。对存在技术装备落后、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应予以公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实施关闭。
  43.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编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关闭不符合安全标准和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采取积极政策和措施,建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逐步退出机制。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44.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或年度内较大事故起数超控制指标,或年度内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而发生伤亡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被考评地区和单位年度内各类评先资格。凡受到“一票否决”的地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在下一年度内一律不晋级、不提拔。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按规定追究市厅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45.实行企业负责人任职资格终身否决制。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恶劣的,依法从重处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终身不得担任有关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的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监督,凡违反规定任用其担任矿长(厂长、经理)的,对任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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