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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0]89号
【颁布时间】 2010-10-29
【实施时间】 2010-10-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9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16.细化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管,负责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严格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皖政〔2008〕69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委、水利、商务、工商、质监、教育、旅游等部门负责各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上述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指导、管理重点行业(领域)境外我省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17.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监管工作机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须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实施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取缔其主管行业(领域)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工作配合,并会同司法机关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
  18.实行重大隐患治理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分级挂牌督办,明确隐患治理责任、措施、期限和治理督办单位,并在政府网站和地方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省政府安委会对跨地区或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挂牌隐患治理后要进行验收销号,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责令隐患所在单位停止使用、停产或停业治理。
  19.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政府各部门负责其主管行业(领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要将未获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未按照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要求依法办理相应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纳入监管范围,落实审批和监管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防火、防爆、排水等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井工开采矿山、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建设项目不得转包、分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结构施工;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对在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要立即依法实施停工停产整顿,同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责任。城区地面挖掘实行安全确认制度。
  20.强化属地安全监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每半年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企业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21.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设立乡镇安全监管专门机构,依据监管对象实际状况配备相应的监管人员和装备。设立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信息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须在5年内逐步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标准要求。
  22.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道路交通一次死亡7人及以上的事故,水上交通、工矿商贸和建筑施工企业一次死亡4人及以上的事故,由省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有权出具结论性意见。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政府事故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
  23.强化社会、舆论宣传和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职工、群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对群众、舆论举报和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应迅速查实、整改。新闻媒体要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宣传,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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