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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就培[2008]8号
【颁布时间】 2008-02-28
【实施时间】 2008-0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9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8年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成效显著,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各类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率达到85%;就业困难人员得到有效援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4050”人员就业率达到100%;残疾、单亲、军(烈)属等困难人员就业帮扶率达到100%;消除了“零就业家庭”“。

  

  (五)社区就业岗位得到有效开发、积极挖掘辖区内各类空岗。结合驻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需要,开发卫生保洁、保安等岗位,结合社区建设,开发社区治安、环境管理等社区工作岗位,根据社区居民家庭服务需要,创办社区居民服务实体促进就业,鼓励并引导社区失业人员、就业困难对象开办小市场、小商店、小饭桌、摆夜市等投资少、机动灵活的社区服务实体,推动社区就业。社区开发就业岗位安置失业人员比例要占一定数量。

  

  (六)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向各类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组织推荐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专项能力培训,特别是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职业指导工作,帮助转变择业观念,使其尽快走上就业岗位。同时对就业困难人员等各类失业登记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建立跟踪回访制度,全面掌握隐形就业人员的等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帮扶措施,在辖区内消除“零就业家庭”。

  

  (七)对辖区内有就业能力但已享受低保的人员,有针对性的宣传就业再就业政策,帮助转变择业观念,引导接受就业服务,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形式实现就业。

  

  (八)建立了完整的创建工作资料。创建工作有方案,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措施、有创新,有特色,创建工作总结客观、全面及时。

  

  


  四、工作安排

  

  (一)创建实施阶段(3月至9月)。

  

  1.开展入户调查和政策宣传活动。承担创建充分就业社区任务的社区对辖区居民进行入户调查、详细了解辖区内劳动者的就业状况,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及“零就业家庭”成员情况,做到“五清”,并将基本信息录入平台;宣传新《就业促进法》及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此项工作于5月10日前完成。

  

  2.挖掘社区就业岗位负载能力与发展空间,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收集驻区单位空岗信息,积极有序的扩大就业再就业规模。

  

  3.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工作,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向各类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组织推荐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使辖区内所有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都参与到积极的就业准备活动中。

  

  4.结合辖区内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自身条件,积极开展就业服务,实现失业人员就业。

  

  5.开展社区就业援助活动,定期走访就业困难家庭,跟踪了解其就业再就业现状及生活情况,针对急需就业的困难人员,要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渠道给予安置就业。

  

  (二)社区自查和各区(县)考核评估验收阶段(8月至9月)。8月15日至8月30日,开展创建工作的社区进行自查自评。各项创建指标达到标准的,通过街道向所在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考核评估验收;各区(县)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考核评估验收小组对照创建标准和考核评估验收评分标准,到社区实地察看,进行全面考核评估验收,验收合格后在辖区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评估验收材料和工作总结报市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领导小组抽查验收阶段(10月)。市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评估验收专家组,对区(县)的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评估和验收。

  

  (四)总结阶段(11月)。总结全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召开全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总结表彰会议。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 鸿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朱文智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周建国 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局长

  

  成 员:李 红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处长

  

  贾学林 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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