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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10]636号
【颁布时间】 2010-11-09
【实施时间】 2010-1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0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接上页]
附件二
  
  
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使 用 说 明
  

  1.本临时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是自首户业主入住之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期间,业主与业主、业主与建设单位等主体之间,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2.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依法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3.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各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4. 本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启用。
   临时管理规约
  (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
  
第一部分 物业基本情况

  (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
  一、物业管理区域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幢】【座】  单元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幢】【座】   单位 号。
  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幢】【座】  单位 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
  
第二部分 物业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维修和管理
三、物业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所购房屋的“业主一卡通”,与银行、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并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 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新建房屋建筑,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提交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明确告知物业买受人房屋建筑的各项性能指标、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质量保修内容等。
  四、物业专有部分维修、使用和管理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专有部分时应当遵守《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因维修养护不及时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物业安全隐患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物业。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热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三)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当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合理位置,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处理。
  (四)建设单位需要进入专有部分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时,应当提前通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专有部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造成专有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确实无法通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应当在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五)业主出租或者转让专有部分的,应当遵守房屋租赁以及房屋转让的有关规定,告知承租人和买受人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并将出租及转让情况告知建设单位。
  
第三部分 物业共用部分使用、维修和管理
五、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六、业主、物业使用人等在使用物业共用部分时,应当遵守建设单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订的物业共用部分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因使用人不当使用给物业共用部分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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