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10]636号
【颁布时间】 2010-11-09
【实施时间】 2010-1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0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接上页]
二十二、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筹备组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所需费用的事项(包括打印、复印相关材料的费用,必要的通讯和交通费用等)和具体数额。
  
第七部分 物业项目查验交接
二十三、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且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业主就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具体方法按照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不免除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范围等应当承担的保修责任。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
二十五、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在物业使用、管理中产生矛盾纠纷时,可以提请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六、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其他权利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七、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部分 附则
二十八、本规约所称物业使用人,包括房屋承租人、共居人等。
  二十九、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由建设单位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三十、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等具有约束力。物业转让的,本规约效力直接及于物业受让人。
  三十一、本规约由业主、建设单位各持一份。
  三十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各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三十三、本规约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自该物业项目首个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共同决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起终止。
  
  
承 诺 书
  

  本人是 (小区名称) (楼号、房号)的买受人,已经详细阅读并承诺遵守《u/u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签章):
  年月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