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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各公共汽车运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第42号令)及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津价成〔2006〕37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公共汽车营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企业营运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是指企业为完成营运任务所发生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的基本依据。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的,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第三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城市公共汽车营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应保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同时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应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城市公共汽车营运内容及服务标准相对应。 (三)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为与城市公共汽车营运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的费用。 (四)合理性原则。各项费用及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第五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必须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六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由直接营运成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组成。 第七条 城市公共汽车直接营运成本,指公共汽车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社会保障费、能耗费、轮胎消耗费、折旧费、修理费、通行费、保险费、租赁费和其他营运经费等。 (一)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指企业支付给营运环节中直接从事营运生产活动的从业人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以及按规定比例计提的福利费。 (二)社会保障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三)能耗费,指企业在营运过程中消耗的汽油费、柴油费、天然气费、机油费等支出,不包括车辆保修作业和修车试用的燃料以及其他非营运所耗用的燃料。 (四)轮胎消耗费,指企业在营运过程中更新轮胎支付的费用。 (五)折旧费,指企业用于生产营运过程的公共汽车、停车场、修理厂、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营运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折旧额。 (六)修理费,指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公共汽车修理等费用。 (七)通行费,指企业在营运过程中支付的车辆通行费用。 (八)保险费,指企业为营运车辆及其驾驶人员支付的各种商业保险等费用。 (九)租赁费,指企业以经营租赁形式租入营运车辆以及其它与营运生产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等时,按期确认的租赁费用。 (十)其他营运经费,指企业营运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八条 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营运生产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修理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其它管理费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