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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五条 其他成本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 下列费用支出不得列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 (一)应当在各项专项基金中开支的费用; (二)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 (三)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 (四)基本建设借款和专项借款的利息,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的罚息; (五)各种资本性支出,即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以及改良固定资产使用性能的支出; (六)被没收的财物; (七)对外投资支出; (八)国家规定的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公共电车客运票价时,应参照本办法实施成本监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1月1日废止。原天津市物价局制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成本监审核算办法>的通知》(津价成〔2004〕42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