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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10]36号
【颁布时间】 2010-10-28
【实施时间】 2010-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1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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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重点载体建设
  (九)加强重大项目建设。每年确定一批服务业重大项目,予以重点扶持。对重点服务业园区中的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纳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给予用地和资金扶持。重点服务业园区内金融、文化创意、商务服务、服务外包、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的新建重大项目用地,且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按以下原则供地:属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4类经营性用地的,参照土地熟化成本,结合市场价格,综合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属于工业用地的,按照工业用地政策实施。对投资额较大(原则上5亿元以上)、吸纳就业能力强、地方税收贡献大的重点服务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研究支持。进一步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缩短项目开工前各环节手续办理时间。每年安排部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作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策划一批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完善项目前期工作,推动项目加快落地实施。
  (十)加强重点服务业城区、园区建设。2010-2012年,市财政将省返还的上交省级营业税增幅超过15%部分,全额返还有关县(市)区,重点用于支持区域服务业发展。充分发挥历下、市中、槐荫、天桥、长清、历城等省级重点服务业城区的支撑作用,依托城市化进程和西部新城、东部新区及小清河滨河新区三大新区建设,在抓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同时,将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服务产业作为下一步工作的重中之重,实现服务业聚集与城市化发展有机融合。章丘市要依托产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适度提高服务业比重,建设全省重要的重点服务业城区。2011-2015年,省级重点服务业城区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年均要提高2个百分点左右。规划部门要在高水平规划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时,进一步细化明确信息、商贸、物流、金融、文化、旅游、商务、会展等产业的布局,强化城市作为现代服务业主要发展载体的功能属性,科学引导产业的有效集聚和合理布局。加强30个重点服务业园区规划建设,促进产业向重点园区集聚。对重点服务业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十一)培育服务业骨干龙头企业。积极培育100个重点服务业企业、100个重点服务业品牌,加快实施100个重点服务业项目,鼓励服务业领域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强做大,打造一批营业收入过十亿、百亿的龙头企业。大力扶植由市场自愿形成的行业协会,建立全市服务业发展联盟。推动更多的服务业企业成为后备上市企业,享受《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9〕27号)规定的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带动力强、影响力大的国内外知名企业,各县(市)区要为大企业入驻积极提供良好的载体条件,规划部门要为大企业实施重点项目积极做好规划服务工作。服务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基础和实际情况,在世界500强和中国100强服务业企业范围内选择重点企业,主动上门招商,并协调有关部门、县(市)区分别做好企业设立代办服务和落地工作。
  四、保障土地供应
  (十二)加强服务业增量用地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列入国家、省、市“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服务业园区、重点服务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在编制和实施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业用地比例,尤其要向金融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创意产业、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倾斜。对服务业项目用地,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属于依法应当出让的,可以适当缩短出让年限,也可以采取租赁方式供应,以降低服务业发展的投入成本。
  (十三)鼓励服务业项目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服务业项目,可不受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限制,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地块使用要坚持先定功能后开发的原则,并事先征求当地政府的意见。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已取得的非服务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后新办服务业;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要依法重新办理出让手续。
  五、深化改革开放
  (十四)支持企业实施主辅业务分离。以大企业、大集团、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为重点,引导鼓励制造企业在生产的上、下游环节剥离生产性服务业,扩大服务业市场需求。对改制剥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自分离起,其新增的地方税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因剥离非核心业务造成税负增加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予以扶持补助。其所购的固定资产符合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可以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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