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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10]36号
【颁布时间】 2010-10-28
【实施时间】 2010-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1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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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加快推进服务业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积极推动国有服务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战略性重组,将服务业国有资本集中在重要服务业领域。服务业国有企业产权整体转让以及企业整体改制的,土地房产按政策处置后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并享受市属改制企业的优惠政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授权的国资监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按照税务机关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免予贴花。有关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收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支持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自2010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人员领办、创办服务业企业的,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六)推进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规模,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给予货物贸易同等便利,改进服务贸易企业外汇管理,保证合理用汇。积极推进“大通关”工程,加快铁路口岸、电子口岸建设,提高通关效率。支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快速提升离岸外包承接能力,对软件和服务外包等出口开辟进出境通关“绿色通道”。缴纳增值税的服务贸易出口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出口退(免)税优惠政策。
  六、强化人才支撑
  (十七)大力培养服务业人才。围绕服务业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建设10个服务业实训基地,相关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由民间投资兴建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照市委市政府济发〔2007〕1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有计划地在普通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学院增设服务业紧缺专业,扩大招生规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城乡求职者提供免费服务。将服务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引进问题,列入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等财政性人才发展奖励资金重点扶持范围。对外籍个人在境内取得的住房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国家税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金融企业高管人员,根据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适当奖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现代服务业人才需求的数量、结构、层次等开展专题研究,加大对人才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研究提出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引进的专项意见。
  七、加快重点领域发展
  (十八)加快建设区域性信息服务中心。推进“中国软件名城”、“动漫泉城”、“数字泉城”建设,促进信息技术在传统产业中的应用,提升传统产业的设计、装备和管理水平。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加快建设运动捕捉、集群渲染、高清编辑、音效合成、产品体验、公共版权软件、三维制作和人才培养8大服务平台。创立动漫创业基金等产业投资基金。加快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服务体系。对经认定的服务外包园区建设的贷款贴息,在贷款期限内贴息50%。
  (十九)加快建设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安排各项商贸流通资金,适应消费升级趋势,加快美食之都和社区商业建设。加快提升商贸设施规模档次,完善提高核心商业区功能作用,做大做强商贸流通骨干企业,制定商圈发展规划,推动特色街区建设发展,对获得国家、省命名的特色商业街区予以奖励。支持建立以农村日用品和农资流通网络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农村商业网点建设。将县(市)区住宿餐饮业市级分享收入返还激励政策延长到2012年。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要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经认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金额较大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二十)加快建设区域性(现代)金融中心。对国内外金融机构来济新设区域总部和分支机构,按照新设机构的资本规模,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并在土地、营业场所、人才安置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落实金融创新奖、金融生态建设模范奖和金融发展贡献奖等政策,对创新金融产品、为地方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作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支持驻济金融机构在我市区域内扩展业务,并按照对地方贡献的大小给予一定额度的网点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部分,按照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新型地方金融组织在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等相关事务时,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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