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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发[2010]38号
【颁布时间】 2010-11-04
【实施时间】 2010-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2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国务院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税费政策。减轻灾区企业的税收负担。对灾区个人和参与抢险救灾的一线人员取得的与抢险救灾有关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灾区城乡住房和基础设施等的恢复重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对捐赠灾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免征相关税收。实施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金融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区信贷投放。增加对灾区的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对支农再贷款执行优惠利率,继续对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对灾前已经发放的各类汶川地震恢复重建贷款、因灾不能按期偿还的,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实施住房重建优惠贷款服务政策。
  土地政策。对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可预先安排使用。对受灾居民新建安置住房,以及行政机关、学校、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重建,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为受灾群众重建住房、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对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
  援助政策。开展教育特别资助,对生源地为舟曲县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及恢复重建期内迁出舟曲县就读的普通高中灾区学生,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学习和生活补助。开展就业援助,对因灾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优先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扶贫政策。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在安排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财政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时向灾区倾斜,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对灾区贫困农村和农村贫困家庭予以倾斜支持。加大以工代赈力度,鼓励灾区群众投身灾后恢复重建,参与建筑废墟清理、住房建设、小型基础设施修复等灾后恢复重建。对遭受汶川特大地震和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双重灾害的贫困户,加大扶持力度。
  
第二节 保障措施

  建材保障。甘肃省人民政府要做好恢复重建主要建材需求量测算,制定建材保障工作方案。根据恢复重建任务合理确定建材需求,统筹组织省内建材生产企业保质、保量、稳价供应。切实加强对恢复重建建材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类重建建材安全、合格。
  运输保障。甘肃省人民政府要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运输保障方案,科学统筹组织物资运输。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确保重要运输通道通行安全。加强道路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实行物资运输监督管理,开辟绿色运输通道,统筹组织调度各方面运输力量支援灾后恢复重建物资运输。
  施工保障。甘肃省人民政府要制定施工保障方案,加强施工现场指挥调度,统筹安排,确保现场施工安全、有序、高效。加强安全质量保障,建立完善安全质量监管体系和施工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质量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省内对口援建措施,支持灾区恢复重建。
  价格监管。甘肃省人民政府要密切监测灾区市场商品价格,切实加强对灾区市场价格和建材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防止哄抬物价,必要时对恢复重建所需主要建材启动价格干预机制。
  
第三节 规划实施和监督检查
组织领导。国务院成立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帮助解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指导和协助甘肃省做好专项规划编制和技术服务工作。甘肃省人民政府对舟曲灾后恢复重建负总责,要建立灾后恢复重建省级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调度系统,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科学高效地组织规划实施。
  规划管理。本规划是统筹和制订恢复重建有关专项规划的依据,甘肃省各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参建单位在恢复重建实施中都要自觉遵守并执行本规划,维护规划的严肃性。甘肃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制定恢复重建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做好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衔接,适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
  监督检查。监察部将对恢复重建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甘肃省要定期公布灾后恢复重建进展情况、社会捐款和援建物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审计署对恢复重建资金、物资使用以及重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审计结果。
  
  
结语
  

  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灾后恢复重建时间紧、任务重、使命光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通过灾区各级政府的有效组织,灾区各族干部群众一定能够全面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新舟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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