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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准确掌握我省主要城市地价运行态势,切实增强土地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0 年城市土地价格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68 号)要求,经研究,现就部署开展我省11 个地市(市本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不断呈现新情况、新问题的背景下,在国家级监测的基础上,开展11个地市(市本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对土地价格变化趋势进行及早跟踪与科学预测,以及时调整土地供应政策,积极引导土地市场与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合理发展非常必要,也非常迫切。为此,各地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做好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 二、抓紧部署,确保前期工作按时完成。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实施方案》(附件1)要求,加强对该项工作的任务部署和组织实施,近期重点抓紧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列入国家级监测的城市,除继续做好国家监测任务外,应根据省级监测要求重新确定监测范围。具体要求在2010 年12 月底前完成城市地价监测范围确定、标准宗地设置和首次监测数据采集,于2011 年1 月15 日前上报到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其中,绍兴、金华、衢州、台州、舟山、丽水等市应在2010 年11 月20 日前落实技术承担单位,报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备案。 三、严格把关,确保上报数据成果质量。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指南》(附件2)要求,自2011 年起对11 个设区市城市地价进行日常监测,监测周期每半年一次,即每年6 月15 日前上报上半年监测成果,12 月15 日前上报下半年监测成果。省厅将制定《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复查考核办法》,对各市的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及其成果进行实地复查考核,开展年度城市地价监测工作情况评比,并通报复查考核结果。 四、狠抓落实,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经费安排。为确保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顺利推进,省厅利用处负责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省土地勘测规划院负责技术指导和具体实施。各设区市也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地价动态监测工作,选择有条件的技术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具体技术工作。省厅将对各设区市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给予一定的专项资金补助,同时,各地应确保配套经费的落实,并将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经费作为经常性的业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年度经费预算予以安排保证。 联系人:林继红 0571-88877638 附件:1、《浙江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实施方案》 2、《浙江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指南》(略)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浙江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实施方案 二○一○年十月 目 录 一、工作目标 二、监测范围 三、工作任务 四、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六、管理措施 为建立全省城市地价监测网络,加强土地市场分析与预警,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218 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0年城市土地价格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68号)和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18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浙江省省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总体目标:一是对全省主要城市的地价水平、变化情况实行定期调查、监测,掌握省内土地市场运行的总体态势和价格基本走势;二是构建地价管理、信息传递平台,为政府部门加强土地市场监管和调控提供服务;三是定期发布全省土地市场运行态势和价格走势研究报告及相关土地市场地价信息,为地价信息社会化服务提供基础。 二、监测范围省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包括省域监测和城市监测,省域监测以城市监测为基础。 省域监测范围包括地级市所在城市、县(市、区)所在地城市和重点建制镇。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等11 个地级市所在城市为一级监测城市,其他城市和重点建制镇为二级监测城市。 城市监测范围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红线范围,以规划区内的建成区为主,适当考虑城市近期发展区域。工业用地地价监测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用地以及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