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厅函[2010]1154号
【颁布时间】 2010-11-08
【实施时间】 2010-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2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5、承担标准宗地数据采集及评估的土地估价师
  (1)按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要求定期采集标准宗地及周边土地市场、房地产市场信息;
  (2)定期评估标准宗地价格,按期报送技术承担单位和市国土资源局。
  (二)组织制度
  为加强管理,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建立联络员制度和机构人员备案制度。
  1、联络员制度
  省厅利用处、市国土资源局各指定一名地价动态监测工作联系员,省规划院、各城市技术承担单位确定一名技术负责人。市国土资源局联系员和各城市技术承担单位技术负责人确定或变更后,填写“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联络员及技术负责人信息登记表(初始/变更)”(见《技术指南》表1-1)加盖市国土资源局章报省规划院备案。
  2、机构人员备案制度
  由各市国土资源局建立技术承担单位和土地估价师档案,填写“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承担单位信息表(初始/变更)”(见《技术指南》表1-2)和“标准宗地信息采集人员登记表(初始/ 变更)”(见《技术指南》表1-3),报省规划院备案建档。
  经备案的技术承担单位和土地估价师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变更相关登记表,报省规划院更新档案。
  五、工作要求
  1、各有关城市国土资源局应按本方案要求,确定一家运行稳定、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的事业单位或地价评估中介机构,作为本地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技术承担单位;并根据标准宗地设置情况确定承担标准宗地日常维护和地价监测数据采据的土地估价人员。
  2、各有关城市国土资源局和技术承担单位,应按照《技术指南》及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开展省级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监测成果,并确保成果真实、准确、完备、规范。
  3、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等市国家级地价监测城市应根据近几年城市发展及地价变化情况,利用国家级监测设置的基础数据源,按照《技术指南》要求,开展省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并处理好与国家级地价监测成果之间的数据衔接。
  4、省规划院应加强对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的技术培训、指导,对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初始数据、监测成果进行检查、整理、汇总。并在城市地价监测成果的基础上开展省域、区域地价状况分析。
  六、管理措施
  1、统一技术指标体系。
  省厅利用处、省规划院共同制定《浙江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指南》,统一全省地价调查与监测指标体系、监测方法、程序,以保证各城市地价调查与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可比性。
  2、严格选聘技术单位
  各市国土资源局应从严选择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承担单位和承担标准宗地数据采集和评估任务的人员。技术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土地估价资质,标准宗地数据采集和评估人员须具备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当地具良好的评估信誉。原则上,每宗标准宗地的价格信息由两名土地估价师独立采集,每名土地估价师承担信息采集的标准宗地数量不得超过15 宗。
  3、建立复查考核制度。
  由省厅利用处、省规划院共同制定“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复查考核办法”,对各监测城市的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及其成果进行实地复查考核,开展年度城市地价监测工作情况评比,适时通报复查考核结果。
  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对本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进行年度自查,以及落实省厅考核整改意见。
  4、监测工作与资信挂钩。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是一项行业公益性工作,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可结合日常地价管理评估确定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承担单位。省厅将建议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制定具体规定,将土地评估机构、土地估价师参与城市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与资信等级评定挂钩,把参与城市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列为土地评估机构升级的条件之一,土地估价师参与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可抵扣继续教育课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