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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厅函[2010]1154号
【颁布时间】 2010-11-08
【实施时间】 2010-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2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工作任务
  (一)省域监测任务
  1、实施全省主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按“全域覆盖,分期实施”的原则,先开展一级监测城市地价动态监测,逐步推进二级监测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最终建立覆盖全省的地价调查与监测网络。
  2、建立浙江省地价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数据库、网络等信息技术构建浙江省地价信息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发布全省各城市的基准地价、地价动态监测成果等信息,为提高土地市场的监控能力,以及土地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公信力提供技术基础。
  3、开展省域、区域及重点城市地价状况分析。对城市监测取得的地价动态信息、数据进行剖析,分析省域、区域和重点城市地价状况与变化态势、区域地价状况与变化态势,为政府解读社会热点问题、调控土地市场提供决策依据。
  4、为社会提供地价信息服务。通过浙江省地价管理信息系统的对外发布平台,发布地价监测指数、城市基准地价、土地供求信息等,满足社会各个层面对土地市场地价信息的需求。
  (二)城市监测任务
  1、建立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数据源。根据《浙江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要求,确定本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划分地价监测区段,设置标准宗地(地价监测点),建立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基础数据源。
  2、开展城市地价动态日常监测。通过定期采集土地市场交易案例、标准宗地地价变化信息和土地相关政策等对城市地价状况进行监测,全面掌握监测期内城市的地价水平、分用地类型地价水平、地价变动情况等信息。
  3、开展城市地价状况分析。根据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数据,结合当地土地供应情况,地价影响因素分析,研究剖析本城市地价状况、变化态势,预期未来一段时间内本城市的地价走势。
  四、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1、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管理处(以下简称“省厅利用处”) 为全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部署、协调全省地价动态监测,组织专家审核全省标准宗地价格,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复查考核等监督检查工作。
  2、省土地勘测规划院
  省土地勘测规划院(以下简称“省规划院”)负责全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实施的技术支持及日常管理、完成全省地价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具体包括:
  (1)对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确定、标准宗地设置和具体承担工作的技术承担单位、土地估价师等情况进行备案管理;
  (2)建立全省统一的省级地价动态监测指标体系;
  (3)对各城市上报的监测成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全省城市地价变化分析报告。
  (4)建设、维护浙江省地价管理信息系统及网络平台,根据各地上报的信息对土地供应及标准宗地数据库进行及时更新,定期发布地价动态监测信息;
  (5)负责全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指导;
  (6)协助省厅利用处开展复查考核和评比工作。
  2、市级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对本行政辖区内列入省级监测范围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负总责,负责全面落实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的具体任务。具体包括:
  (1)负责本辖区内标准宗地价格的审核工作;
  (2)收集、整理本辖区内的土地供应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土地供应结构及变化情况,上报土地供应信息和分析报告;
  (3)确定列入省级地价动态监测城市的监测范围、划分地价区段、布设标准宗地,并上报备案;
  (4)选聘市级技术承担单位和承担标准宗地价格评估的土地估价师;
  (5)督促技术承担单位和土地估价师开展标准宗地信息采集等工作并及时汇总,形成监测成果并上报;
  (6)定期整理汇总地价监测成果和相关技术资料,归档备查;
  (7)对技术承担单位和参与工作的土地估价师定期进行检查,并配合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复查考核等工作。
  4、市级技术承担单位市级技术承担单位在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的领导下,承担地价监测技术性工作。具体任务包括:
  (1)协助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城市地价监测范围,划定地价区段,布设标准宗地;
  (2)按统一要求定期收集土地供应、土地市场等相关信息,汇总标准宗地价格评估信息,测算城市地价水平、增长率等;
  (3)对各类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编写地价状况分析报告,经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核后,报送省规划院;
  (4)配合市国土资源局直接对承担标准宗地价格信息采集工作的土地估价师进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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