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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5周岁儿童的家长进行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建设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过程中,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安排,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在研究探索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农村牧区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要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合法权益。 编制部门要按照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结合自治区实际,会同教育、财政部门研究制定自治区的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教师的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 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领导,统筹规划,严格管理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幼儿教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解决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要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各地要继续办好公办幼儿园。每个旗县(市、区)所在地要把现有公办幼儿园办好,努力达到自治区一类幼儿园的标准,使其成为当地幼儿教育的骨干和示范,有条件的苏木乡镇要建设3年制的中心幼儿园,力争达到自治区农村牧区二类园以上的标准。保证公办幼儿园教育经费足额投入和幼儿教师工资的全额发放,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使其成为当地幼儿教育的骨干和示范。各地区不得违反规定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苏木乡镇中心幼儿园,不得随意将公办幼儿园改制推向社会或变相改制。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批准,已经出售或未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批准转制的,要立即纠正。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继续坚持动员社会力量举办多种形式的幼儿教育。积极倡导民办公助、引资助学等方式,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和人才发展幼儿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教育部《幼儿园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登记注册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民办幼儿园经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后,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依法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业务主管和登记机关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要继续办好所属幼儿园,对于已不具备独立办园条件和具备了分离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所办规模较大、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的幼儿园,可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筹下,将企事业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也可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严格执行幼儿园的登记注册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新开办幼儿园(班)的审批注册工作,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登记注册审批办法》的规定,严格各类幼儿园的审批,做到责权统一,即谁审批谁管理,杜绝审批管理工作多头无序的混乱状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监督检查和分类定级工作,二类及以下幼儿园(班)的监督检查和定级工作由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一类幼儿园(班)的监督检查和定级工作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的监督检查和定级工作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物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内蒙古自治区举办幼儿园许可证》的幼儿园(班)办理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未取得办园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