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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08]18号
【颁布时间】 2008-02-27
【实施时间】 2008-0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3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深化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科学安排幼儿饮食,定期对幼儿进行体质健康检查,做好各种传染病、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确保幼儿身心安全。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要按照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执行资格认定标准,坚持幼儿师范类学校毕业生担任幼儿教师的原则。实行幼儿教师聘任制和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制度,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素质和整体水平。

  继续办好现有幼儿师范学校。幼儿师范学校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明确培养目标,深化课程改革,加强教育理论课和教学基本功训练,强化实践环节,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高等教育学前专业,应逐步扩大培养高学历的幼儿教师。积极创造条件,择优选聘幼师专业毕业生到幼儿园任教,鼓励幼师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及各类幼儿园任教。

  加强在职幼儿园教师和园长的培训工作,拓宽在职进修渠道,鼓励幼儿园教师参加高等教育学前专业脱产或函授进修。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在职幼儿园(班)教师有计划地进行继续教育全员培训,其中,新任教师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教师岗位培训时间每5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对充实到幼儿园(班)的小学教师要进行上岗前培训,避免小学不合格教师直接流入幼儿园任教。

  善于发现和培养中青年幼儿园教师,组织他们参加各类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活动,支持他们积极进修,帮助他们总结经验尽快成长。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评优表彰、进修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认真落实基础教育以旗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由旗县级财政部门管理,要按时足额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削减。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办幼儿园和嘎查村办幼儿园教职工的社会保障政策,对具备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要按照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原则,使其享受应有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待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成绩突出的幼儿园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在评选特级教师、优秀教师等活动中,充分考虑幼儿教师的名额。

  (六)拓宽渠道,加大幼儿教育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在统筹规划幼儿教育发展的基础上,应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时,应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同时,应着力扶持和发展农村牧区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也应积极筹措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

  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4〕694号)规定,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公办幼儿园(班)收费标准的意见;民办幼儿园(班)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机构的适龄儿童要给予照顾,有关费用要予以减免。

  大力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资助幼儿园,资助款应主要用于改善办园条件。

  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向幼儿园收取幼儿教育管理费。各级各类幼儿园要坚持勤俭办园,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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