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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08]18号
【颁布时间】 2008-02-27
【实施时间】 2008-0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3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深化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的示范、辐射、指导作用。各地要有计划地推动各级示范性幼儿园的建设。要在城乡各类幼儿园中扶持一批办园方向端正、管理严格、教育质量好并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作为示范性幼儿园。示范性幼儿园要参与本地区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协助各级教育部门做好保育、教育业务管理工作,形成以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幼儿教育的管理力度。旗县级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门的幼儿教育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幼教干部。苏木乡镇中心幼儿园要协助苏木乡镇管理幼儿教育工作,负责本苏木乡镇幼儿教育的业务指导。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制定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和实施办法,要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幼儿教育履行职责的情况、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措施、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评估内容,定期开展督导评估。

  (三)突出重点,大力发展农村牧区幼儿教育

  发展农村牧区幼儿教育事业是全面提高农村牧区教育质量的奠基工程。农村牧区幼儿教育的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区幼教事业的整体发展,关系到“两基”的巩固和提高,对满足广大农牧民对子女接受早期教育的需求,提高农牧民文化素质和生活质量,缩小城乡差距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村牧区幼儿教育是现阶段我区幼儿教育事业的重点和难点。发展农村牧区幼儿教育要与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结合,与“两基”巩固提高相结合,与城镇化建设和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各级政府要重视并扶持农村牧区幼儿教育发展,制定农村牧区幼儿教育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采取多种措施认真组织落实。

  要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牧区幼儿教育。除办好苏木乡镇中心幼儿园外,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特别是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和其他资源,大力发展村办幼儿园、幼教点和多种非正规早期教育形式,形成覆盖苏木乡镇、嘎查村的早期教育服务网络。有条件的嘎查村应举办相对独立的幼儿园;不具备独立办园(班)条件的嘎查村,可与相邻嘎查村联办幼儿园(班)或在本嘎查村举办幼教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地区,可采取游戏小组、巡回辅导站、亲子活动中心、季节班等非正规教育形式,使幼儿接受一定程度的早期教育。各种正规和非正规的幼教机构,都应成为开展家庭早期教育的基地,向家长宣传和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提高0-5周岁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各地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举办幼儿园(班)基本条件(试行)》(见内教基发〔2000〕52号文件)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幼儿园综合评估标准》和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农村牧区幼儿园(班)的办学要求。要做到“一无四有”,即有基本够用的园舍、有适合幼儿的桌椅、有必要的玩教具和室外体育设施,有清洁的饮用水和安全、卫生的厕所,无危房。提倡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和废旧材料自制教学设施和玩教具,以满足儿童在活动中发展的需求。农村牧区办园应本着安全、实用、够用的原则,切忌盲目修建规模过大、设施超标的豪华幼儿园,杜绝浪费和加重家长负担。

  边境旗市及牧业、半农半牧业旗县要重点建设一批民族幼儿园,特别要加强民族语言授课幼儿园建设。

  (四)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精神,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推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试点实验工作的意见》安排,在做好自治区《纲要》试点区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盟市、旗县级试点工作,逐步扩大《纲要》推行范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纲要》试点区和试点园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具有创造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教育教学经验,使全区各级各类幼儿园教育活动达到《纲要》要求。

  按照教育部《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切实加强幼儿园教育教学的常规管理,严格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环节,建立正常稳定的保育、教育工作秩序。严格控制幼儿竞赛、评奖活动,禁止在幼儿园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实验与活动。任何单位和组织举办有幼儿参加的各类竞赛,必须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幼儿园不得举办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早期定向培养班,不得进行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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