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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切实提高耕地抗旱保墒能力。各地农业、国土资源、扶贫、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田地平整、土壤肥沃、沟渠配套、林木成网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和土地复垦、整理力度,加快建设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高标准农田。气象、水利部门要加强土壤墒情监测体系建设,为农业防旱抗旱提供科学依据。农业部门要加快实施沃土工程,鼓励农民发展绿肥和施用农家肥,提高耕地保墒能力和农业抗旱能力。 4、高度重视抗旱设施和水源的管理与保护。各地要以贯彻执行《青海省水利工程管护条例》为契机,结合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工程管护责任,积极引导用水户参与工程管理,促进抗旱设施良性运行。要采取有力措施,综合整治城乡水环境,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预报,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证抗旱用水的安全供给。加强对水库工程的科学调度,合理利用洪水资源,在确保大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多拦多蓄抗旱用水。为城市等人口密集区供水的重要抗旱水源,要严格管理和保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5、建立健全抗旱服务组织体系。各地要继续加强对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从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扶持,不断增强抗旱能力。各县级抗旱服务队要按照职责任务,充分发挥技术和设备优势,强化服务观念,储备抗旱物资,拓展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在河湟谷地、柴达木盆地、环青海湖地区等易旱区要依托乡镇水管站,积极组建乡级抗旱服务队伍。同时,积极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建立抗旱服务组织,增强主动抗旱、及时应对的意识,形成省、州(地、市)、县、乡(镇)机动灵活、运转高效的抗旱服务组织网络。 6、不断完善节水机制,促进节约用水。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政府批准的《青海省用水定额》和水利部颁发的《水量分配暂行办法》,全面推行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严格执行省水利部门确定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实行计划用水。继续完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充分运用经济、行政等手段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逐步建立保障饮用水安全、体现水资源紧缺状况,以节水、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要大力推进农业节水,硬化灌区输水渠道,加强末级渠系配套建设,推行科学灌溉制度,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积极推进工业企业节水改造,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加强城乡生活用水管理,加快供水管网更新改造,提高污水处理率,合理利用多种水源,努力减少水资源消耗。 7、大力加强抗旱减灾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水利、气象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抗旱减灾实用技术研究,重点加强气候变化对干旱的影响、干旱形成机理、旱灾风险区划、干旱监测预警和人工增雨抗旱技术等方面的课题研究。积极推广应用旱地龙、坐水种等抗旱减灾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充分吸收和借鉴兄弟省(区)抗旱减灾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技术,不断提高我省抗旱科技水平。 三、加强抗旱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提高抗旱决策指挥和服务能力。加快我省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和墒雨情信息监测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防旱抗旱功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旱情监测、分析、预警、会商和评估,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要加强对州(地、市)、县抗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健全抗旱指挥队伍,抓好抗旱信息采集,建立统一的发布制度,不断提高预测、决策和指挥水平,强化防御干旱灾害的能力。 (二)加大对抗旱减灾的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对我省抗旱减灾的资金支持,省、州(地、市)、县财政要建立和完善与抗旱减灾要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资金,保障抗旱减灾投入。同时,本着“一事一议”和自愿原则,积极动员群众向公益性抗旱防旱工程项目投工投劳。要加强抗旱资金的管理,严禁挪用、挤占,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三)制订抗旱物资补贴优惠政策。各地区要制订和完善对农业抗旱用油、用电和种子、化肥、地膜等农用抗旱物资以及农民自建的小微型抗旱水源工程、设施的具体补贴政策和管理办法,把中央和省上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农业抗旱用油、用电需求计划,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安排专项指标优先保证;农业、供销、农资等部门和单位要保证种子、化肥、地膜等农用抗旱物资的供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