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11-08
【实施时间】 2010-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8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批“上海千人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一)重点实验室类

  

  围绕国家和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需要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有海外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国际重要科技奖励,对某专业、某领域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2、掌握某行业、某领域重要实验技能,或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管理经验。

  

  (二)重点创新项目类

  

  围绕国家和上海市重点创新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有海外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重大专项涉及的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或拥有市场开发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

  

  2、在海外承担过与重大专项相关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

  

  (三)重点学科类

  

  围绕国家和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需要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有海外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国际有较大影响的学术奖励;

  

  2、掌握某学科、某领域重要科研技能,或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实践经验,在国内外学术界具有较大影响。

  

  (四)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类

  

  围绕国家和上海市重大工程、重大产业项目建设需要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有海外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该行业领域相关影响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关键技术,主持过国际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

  

  2、具有海外知名企业或相关机构关键岗位研发或管理工作的经历,项目管理实践经验丰富,业绩突出。

  

  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发展需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优先引进。

  

  (五)企业类

  

  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各类园区等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有海外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际知名企业或相关专业研发机构中担任过中高级职务,具有较丰富的科研和管理经验;

  

  2、能够解决企业发展关键技术难题,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自主知识产权或重大科研成果。

  

  (六)金融类

  

  围绕上海金融中心建设需要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有海外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际知名金融机构或相关专业组织中担任过中高级及以上职务;

  

  2、在研究分析、产品开发、风险控制、信息技术、国际业务、投资银行、资金运作等方面具有较高专业素质,业绩优良,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七)航运类

  

  围绕上海航运中心建设需要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有海外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际知名航运机构或相关专业组织中担任过中高级及以上职务;

  

  2、具有丰富的航运金融、航运保险、船舶检验、海事安全、航空器适航审定等从业经验,在国际航运业界有较大影响。

  

  (八)文化类

  

  文化领域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有海外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业内具有较高的声望,能为上海带来先进的文化理念,推动上海文化创新发展;

  

  2、在海外承担过重大文化项目,具有较强的文化产品开发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

  

  3、熟悉文化产业,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能引领文化企业走向海外市场;

  

  4、在基础学科研究中有突出成就,在国际知名智库中有较强的研究能力或在决策咨询方面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

  

  对在业内享有一定声誉,业绩突出,本市特别需要的各类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可适当放宽引进条件,但须在申报书中特别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附件证明材料。

  

  二、创业类人才引进标准

  

  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一般应在海外获得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技术成果国际先进,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产业化开发潜力;

  

  2、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行业)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3、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一家企业一般只能申报一名创业人才);

  

  4、企业成立1年以上、5年以下,且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对产品已规模上市或尚未形成产品的不予申报);

  

  5、引进人才作为主要发起人,能够组建一个由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组成的创业团队;

  

  6、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上海产业优化发展方向,市场化前景广阔。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