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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价成[2010]342号
【颁布时间】 2010-11-01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9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管道燃气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浙江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等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以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形式设立的专项奖学金支出不得计入教育培养成本。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指学校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不包括文物和陈列品)的折旧额。

  第十二条  学生年均在册人数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全校平均学生人数,按年初学生人数与年末学生人数平均计算。

  第十三条  教职工人数指学校内从事教学、业务辅助、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的人员,雇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工等各类教职工的全年平均数。短期或临时聘请的讲课人员以及在编不在岗的教职工不得计入教职工人数。

  教职工人数审核应按规定的教职工与学生比进行审核,原则上城市高中教职工人数与学生人数比为1∶12.5,县镇为1∶13,高于以上比例适当核减教职工人数,低于以上比例不核增。

  第十四条  教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教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确定。

  教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违反财政等有关部门规定额外发放的工资不得计入教育培养成本。职工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福利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工资总额确定。福利费、工会经费的计提比例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教育培养成本。

  第十六条  维修费一般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但按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学生宿舍和食堂的维修费用以及超过该固定资产原值20%的大修理费用不包含在内,应予以核减。其中,超过该固定资产原值20%的大修理费用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年限分摊。

  第十七条  学校发生的招待费原则上据实核定。违反有关部门规定发生的、与教学活动无关的招待费不得计入教育培养成本。

  第十八条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实行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的资本性支出(如设备购置费、房屋建筑物构建支出等),在实施成本监审时应全额核减,同时在固定资产折旧等项目中相应核增。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分类确定,不考虑残值。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分别为:房屋建筑物(框架结构)50年,房屋建筑物(砖混及其他结构)30年;专用设备8年,一般设备5年,交通工具、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10年。文物、陈列品和艺术品不计提折旧。已到折旧年限的在用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学生宿舍、食堂等以及其他独立核算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得计入教育培养成本。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成本费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水平。

  第二十条  下列成本开支不得列入教育培养成本:

  (一)与正常教学无关的成本;

  (二)学生住宿、食堂等成本;

  (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

  (四)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附属单位支付的补助支出;

  (五)各类捐赠、赞助、罚款和违约金等支出;

  (六)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二十一条  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根据核定教育培养总成本与学生年均在册人数来计算。

  教育培养总成本=人员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其它项目冲减成本

  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教育培养总成本/学生年均在册人数

  第二十二条  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监审表(样表)

  

  附件

  浙江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监审表

  (样 表)

  

  学校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 

  学校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学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表一

  学校基本情况表

  

项 目

行次及关系

上报数

核定数

一、学生年均在册人数(人)

1

  

  其中:择校学生

2

  

借读学生

3

  

二、享受助(奖)学金学生人数(人)

4

  

三、单位定编人数(人)

5

  

四、教职工人数(人)

6=7+…+10

  

1、教学

7

  

2、业务辅助

8

  

3、行政管理

9

  

4、其他

10

  

五、教职工与学生人数比

11=6/1

  

六、离退休人数

12

  

七、固定资产年末总值(万元)

13=14+19+…+23

  

(一)房屋建筑物

14=15+…+18

  

  1、办公用房

15

  

 2、教学用房

16

  

 3、学生宿舍用房

17

  

  4、其他

18

  

(二)专用设备

19

  

(三)一般设备

20

  

(四)交通工具

21

  

(五)图书

22

  

(六)其他固定资产

23

  

八、在建工程年末总值(万元)

24

  


  

  表二

  学校收入情况表

  

  

项 目

行次及关系

上报数

核定数

一、财政补助收入(万元)

1=2+4

  

(一)教育经费拨款(不含基建)

2

  

 其中:离退休人员拨款

3

  

(二)其他经费拨款

4

  

二、上级补助收入(万元)

5

  

三、专项拨款(万元)

6

  

其中:基建拨款

7

  

四、教育事业收入(万元)

8=9+…+13

  

1、学费

9

  

2、代管费

10

  

3、择校费

11

  

4、住宿费

12

  

5、其他

13

  

五、经营收入(万元)

14

  

六、附属单位缴款(万元)

15

  

七、其他收入(万元)

16

  

其中:社会捐助总额

17

  

 不计入教育培养成本的社会捐助

18

  

八、学校总收入(万元)

19=1+5+6+8+14

+15+16

  


  

  表三

  学校教育培养成本明细表

  

  

项 目

行次及关系

上报数

核定数

一、人员支出(万元)

1=2+…+7

  

1、基本工资

2

  

2、津贴补贴

3

  

3、奖金

4

  

4、绩效工资

5

  

5、社会保险费

6

  

6、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7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万元)

8=9+…+25

  

1、办公费

9

  

2、印刷费

10

  

3、邮电费

11

  

4、水电费

12

  

5、物业管理费

13

  

6、交通费

14

  

7、差旅费

15

  

8、维修费

16

  

9、租赁费

17

  

10、会议费

18

  

11、培训费

19

  

12、劳务费

20

  

13、招待费

21

  

14、专用材料费

22

  

15、工会经费

23

  

16、福利费

24

  

17、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25

  

三、固定资产折旧(万元)

26=27+…+32

  

1、房屋建筑物

27

  

2、专用设备

28

  

3、一般设备

29

  

4、交通工具

30

  

5、图书

31

  

6、其他固定资产

32

  

四、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万元)

33=34+…+39

  

1、离(退)休费

34

  

2、抚恤和生活补助

35

  

3、医疗费

36

  

4、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

37

  

5、助(奖)学金

38

  

6、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39

  

五、教育培养成本抵减项目(万元)

40=41+…+44

  

1、食堂成本

41

  

2、住宿成本

42

  

3、短期培训成本

43

  

4、社会捐助设立的专项奖学金支出

44

  

5、其他

45

  

六、学校教育培养总成本(万元)

46=1+8+26+33-40

  

七、学生年均在册人数

47

  

八、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元/人)

48

  

1、生均教育培养成本

49=10000*46/47

  

2、扣除财政补贴(含社会捐助)

生均教育培养成本

50=10000*(46-26-51)/47

  

其中:财政补贴(含社会捐助)

51=收入情况表1+5+6+(17-18)-7

  


  填报说明:

  一、第40行教育培养成本抵减项目

  1.学校上报总成本中未包含教育培养成本抵减项目成本(如宿舍和食堂的固定资产折旧、宿舍和食堂的直接成本、培训的直接成本、社会捐助设立的专项奖学金支出等),抵减项目成本不填。

  2.学校上报总成本中包含教育培养成本抵减项目成本的。若该成本能够单独核算清楚,直接填报成本数据;若该成本不能单独核算或核算不合理,直接填报相应收入数据。

  二、第51行财政补贴(含社会捐助)中的社会捐助金额是指用于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捐赠收入(即表二17行减18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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