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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2010]98号
【颁布时间】 2010-11-01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9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

  (渝府〔2010〕98号)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巩固和扩大近年来主城区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环境,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坚决打击城乡违法建设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成立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市国土房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信访办、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园林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由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派员组成,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作出的决定,对主城各区违法建筑拆除整治工作进行指导;负责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统计、验收等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创建无违法建筑小区、社区活动,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规范。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主城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密切配合,深入开展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一)政府有关部门职责。

  

  规划部门牵头组织对《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见附件1和附件2,下同)内违法建筑的查证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成立了综合执法局的区,由综合执法局(或履行综合执法局职能的部门)负责对上述区域内违法建筑的查证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国土房管部门牵头组织对《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违法建筑的查证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对发现违法建筑不劝阻、不制止、不报告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降低管理资质等处理。责成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对规划、国土房管、综合执法部门抄告的违法建筑及其占地、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进入市场交易,不得办理转让、抵押等房地产交易和登记手续。但违法状态已消除的,有关执法部门应及时确认并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备案,解除相关限制。

  

  市政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范围内影响城市景观的亭、棚进行查处。对违法建筑拆除后属城市道路和市政设施用地的,尽快恢复其使用功能。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违法建筑的施工、装修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查处。

  

  园林部门负责对违法建筑拆除后属城市绿地和宜于绿化的用地进行绿化。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违法建筑拆除整治工作专项经费。

  

  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合法的住所使用证明。对利用规划、国土房管、综合执法部门抄告的违法建筑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一律不予登记。对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在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中,其住所(经营场所)被规划、国土房管、综合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工商部门在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后,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公安部门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现场可能发生冲突和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要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派出相应警力,密切配合。对妨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督查、督办,并将督查情况纳入市政府对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监督,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积极配合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对违法审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法制部门要做好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审查和备案登记工作,为有效遏制违法建筑产生和有力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提供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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