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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2010]98号
【颁布时间】 2010-11-01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9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七)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将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纳入市政府对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的年度目标考核。按每年市政府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签订的《城乡规划管理目标责任书》要求,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年违法建筑整治任务与创建无违法建筑小区、社区任务的,按未完成量和计

  

  划任务的比例扣分。对没有在限期内完成挂牌督办任务、新增违法建筑未处理的,以及职能部门申请强制拆除或查封施工现场而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未依法组织实施的,按规定予以扣分。

  

  (八)开展创建无违法建筑小区、社区活动。从2010年开始,在主城区开展创建无违法建筑小区、社区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无违法建筑小区、社区称号,并在全市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授牌后产生新违法建筑的实行摘牌制度,并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

  

  四、严格工作要求

  

  (一)层层落实责任。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指导力度,积极协助配合做好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对列入拆除计划的违法建筑,要坚持尽量动员自行拆除的原则。对愿意但无力自行拆除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组织力量协助其拆除。对拒不拆除的,要在完善相关法律程序后,由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三)做好保障工作。切实落实违法建筑整治经费。市、区两级财政要根据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职责划分,将其工作经费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单列整治违法建筑的专项资金,保障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开展。对拆除违法建筑后的环境要及时整治,防止新的违法建筑产生。对拆除后的垃圾清运、路面整治、土地复耕、绿化整治,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发动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报道整治违法建筑工作动态和典型事例,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典型的违法建筑要及时曝光,始终保持对违法建筑的高压态势,为拆除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城市环境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

  

  (五)确保安全。主城区各级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及其部门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既要大胆工作,严格执法,又要防止出现简单、粗暴、野蛮执法,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开展整治工作,真正把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抓实抓好。在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中要认真做好各种预案,保障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止暴力事件发生。

  

  五、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方案,切实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镇(街)明细表

  


  渝中区:全部行政区域

  

  大渡口区:全部行政区域

  

  北部新区:全部行政区域

  

  江北区:华新街街道、大石坝街道、观音桥街道、石马河街道、五里店街道、鱼嘴镇、江北城街道、寸滩街道、复盛镇、铁山坪街道、郭家沱街道(局部)。

  

  沙坪坝区:陈家桥镇、磁器口街道、联芳园区、沙坪坝街道、覃家岗街道、天星桥街道、土湾街道、小龙坎街道、新桥街道、渝碚路街道、詹家溪街道、歌乐山镇、歌乐山街道、山洞街道、石井坡街道、童家桥街道、虎溪镇(局部)、回龙坝镇(局部)、土主镇(局部)、西永镇(局部)、井口街道(局部)、井口镇(局部)、凤凰镇(局部)、曾家镇(局部)、青木关镇(局部)、中梁镇(局部)。

  

  九龙坡区:高新区、黄桷坪街道、中梁山街道、九龙镇、石坪桥街道、谢家湾街道、杨家坪街道、金凤镇(局部)、含谷镇(局部)、石板镇(局部)、巴福镇(局部)、铜罐驿镇(局部)、西彭镇(局部)、白市驿镇(局部)、华岩镇(局部)、走马镇(局部)、陶家镇(局部)。

  

  南岸区:经开区、花园路街道、海棠溪街道、弹子石街道、龙门浩街道、南坪街道、铜元局街道、鸡冠石镇(局部)、长生桥镇(局部)、广阳镇(局部)、南坪镇(局部)、南山街道(局部)、涂山镇(局部)、峡口镇(局部)、迎龙镇(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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