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2010]98号
【颁布时间】 2010-11-01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9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信访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来信、来访和疏导化解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对重要的新闻报道审核把关。

  

  (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职责。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是违法建筑整治的责任主体,要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负责对违法建筑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强拆时,应当将具体实施工作落实到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完善本行政区域违法建筑预防和查处的体制机制,积极开展无违法建筑小区、社区的创建工作,防止新的违法建筑产生。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对违法建筑的监督网络,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筑。按照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的要求,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拆除整治工作。同时,组织做好无违法建筑小区、社区的创建工作。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对行政处罚权的划分,切实履行行政职责,发挥专业管理职能,积极配合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做好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杜绝相互推诿、行政不作为行为,形成上下联动、通力合作、快速反应、重拳出击的综合执法工作机制。

  

  (二)建立对违法建筑预防、制止、处置的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预防体系。在现有规划、土地和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市、区、镇(街道)和村社四级纵向的违法建筑监管体系,及时发现、有效制止、严厉打击违法建筑。同时,建立工商、产权登记和水、电、气等有关职能部门横向联系的执法体系,对规划、国土房管、综合执法部门抄告的违法建筑,供电部门不得立户供电,其他用电户不得向违法建筑转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部门也应依法作出相应限制,多方位遏制违法建筑的产生。

  

  二是建立镇(街道)、村、社发现和制止城乡违法建筑的机制。镇(街道)、村、社要切实履行好对城乡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监督职责,积极开展巡查工作,发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后要立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三是建立强行制止城乡违法建筑的工作机制。发现违法建筑,并经规划、国土房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认定后,违法建筑当事人仍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可采取函告有关部门依法停止向违法建筑供电、供水、供气和提供通信等有效措施限制其继续违法施工和使用,或由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及时组织力量予以查封施工现场,强行拆除违法建筑,以减少行政成本和财产损失。

  

  (三)实行挂牌督办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对主城各区专项整治工作的日常巡查、督促检查和指导,对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四山”管制范围内、顶风修建违法建筑的要进行挂牌督办,并将挂牌督办项目的拆除整治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凡是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督办通知,主城各区要加大力度,确保按时完成处置工作,未按时完成的,转入市政府挂牌督办。

  

  (四)实行严格的验收制度。主城各区、北部新区对违法建筑应建立详细台账,实行一处违法建筑一张验收表,每一处违法建筑应附拆除前后相片、详细位置、面积数量,经办人和验收人应在验收表上签字。验收表作为年终检查和下拨拆违经费的依据。

  

  (五)实行督查工作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对主城各区、北部新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仍未整改的下达督查督办通知。

  

  (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违法建筑而没有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属职能部门的责任。对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申请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予以强制拆除,而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没有组织强制拆除的,属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的责任。对挂牌督办项目没有在限期内完成的,或一个镇(街道)行政区域一年内新增违法建筑3处及以上且未处理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提请监察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