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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颁布时间】 2010-09-30
【实施时间】 2010-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2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经2010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30日

  


  
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

  (2010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应用管理,包括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管理。

  

  散装水泥是指不用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包装物包装,通过专用工具进行装运、储存、使用的水泥。

  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预拌砂浆是指水泥、砂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推广、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百分之七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和开发区、新区、工业园区以及各县建制镇镇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前款区域以外的大中型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水泥使用总量在三百吨以上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七条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招贤镇和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前两款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普通干混砂浆的,应当使用散装普通干混砂浆。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可以扩大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范围。

  

  第八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一)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

  

  (二)施工现场五十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工具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四)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三十吨的;

  

  (五)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五百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五十立方米以下的;

  

  (六)工程建设项目砂浆使用总量在一百五十吨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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