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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5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 一、对《西安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 第四项中的“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修改为“政府非税收入”。 二、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十八条中的“邮电通信”修改为“邮政、电信”。 2.删去第四十七条。 三、对《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地区,城区是指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六区的行政区域;六区以外的其他区、县是指本区、县的行政区域。” 3.删去第二十八条。 四、对《西安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四十四条。 五、对《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九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2.第三十七条中的“卫生”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卫生”。 六、对《西安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六条第三款中的“社会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第二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和护士”。 3.第二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七、对《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在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之后增加“《全民健身条例》”。 2.第八条修改为:“举办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活动,应按法定程序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3.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项目的;(二)取得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对于违反本条第(二)项规定拒不改正的,依法强令停业并吊销经营许可证。” 八、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路灯管理处”修改为“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和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 2.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修改为“市规划管理部门”。 3.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九、对《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五条第四款中的“园林”修改为“市容园林”。 2.第六条中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3.第二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十、对《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 中的“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市市政公用局”。 十一、对《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规划”、“房产”修改为“房屋”、“土地”修改为“国土资源”、“水利”修改为“水务”、“农林”修改为“农业、林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