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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马鞍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马政办秘[2010]88号
【颁布时间】 2010-11-04
【实施时间】 2010-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4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气象局关于马鞍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受损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

  

  4.2 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预案启动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 分部门响应

  

  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响应状态,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依据需求提供专项气象应急保障服务。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启动本部门相应应急预案。

  

  4.4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4.1 台风、大风

  

  市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加大预报频次。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防御台风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根据风力情况适时发布防台风响应等级。做好水利工程管理、抗洪抢险和洪水调度工作,负责防汛物资的调运、储备和管理。

  

  市民政局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并负责提供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市住建委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

  

  市市容局加强对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视情暂停运营,妥善疏导安置滞留旅客;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

  

  市教育局根据防御指南、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市经信委及时协调供电公司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快速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市农委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市气象局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施工单位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 暴雨

  

  市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加大预报频次。

  

  市水利局及时组织开展防汛排涝工作,加强水利工程调度运行,开展堤防、水库、涵闸等水利工程巡查;指导、督促各防办做好防汛排涝工作。

  

  市住建委及时组织开展城区排涝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加强监测,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防御工作。

  

  市民政局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并负责提供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市教育局根据防御指南、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市经信委及时协调供电公司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快速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市公安局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挥对公路积水路段的监控和水毁路段的抢修,指导督促运输车辆安全运行。

  

  市农委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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