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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住建委提醒、督促施工单位暂停户外作业。 市经信委及时协调供电公司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快速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市农委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8 大雾、霾 市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市环保局加强对空气质量的监测,了解大雾、霾的影响,并进行分析和评估工作。 市经信委及时协调供电公司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车辆安全运行工作,并视情暂停运营;加强全市非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市公安局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6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7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市气象局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恢复与重建 受灾地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害重建工作,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按规定上报。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市经信委、市广播电视台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完善公用通信网。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根据气象灾害对通讯设施的破坏程度,分等级启动《马鞍山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6.2 物资保障 市民政局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市农委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市卫生局做好抢险救灾所需的医疗救援设备、药品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准备。 其他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物资保障工作。 6.3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负责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科学配置应急运输力量,保证紧急情况下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其他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