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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管企业: 《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已经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省国资委第95次主任办公会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管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所属企业包括省管企业所出资境内外各级子企业和受托管理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 第四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省国资委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有关规定确定。上市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应将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和审计业务约定书一并上报省国资委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企业不得编制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决算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省国资委委派的财务总监等应当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省国资委指导、监督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审计工作,并通过组织集中会审、聘用中介机构抽查审计等形式,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省管企业监事会参与组织本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对中介机构执业过程进行监督,对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七条 省国资委依据审核后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进行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财务绩效评价、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和薪酬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 第八条 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确认债权债务、核实资产质量、正确结转损益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九条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入(出)等状况,不得漏报; (二)企业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决算报告中的交易或事项,不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 (三)省管企业应当按规定将所属企业全部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以全面、完整反映企业的资产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第十条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真实性、准确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原则及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确认和计量,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和完整准确的会计记录、会计账簿等资料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