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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少提少摊成本(费用); (三)企业不得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合并(汇总)范围变更,以及减值准备计提、转回等方式,隐瞒企业真实经营状况; (四)企业应当客观地反映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以保证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遵循会计稳健性原则,按照省国资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有关规定,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和方法,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二条 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可比性、一贯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前、后各期一致,各年度期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年度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 省管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企业的各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形发生较大变更的,应当事先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中,对报表各项指标的数据填报不得遗漏,应当保证报表内项目之间和表式之间各项指标的数据相互衔接,勾稽关系正确。 第三章 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产权关系将所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自下而上层层合并,逐级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包括: (一)境内全部子企业; (二)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子企业; (三)所属各类事业单位; (四)各类基建项目; (五)按照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子企业; (六)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实施委托管理等方式暂未建立产权关系的企业,由受托主体企业纳入汇总范围。 第十六条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将企业内部之间的内部交易、内部往来等事项进行充分抵销,对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现金流量、投资等财务决算的相关指标数据均按照合并口径进行剔除。 第十七条 省管企业应当统一所属企业的会计结账日和会计期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保证省管企业及所属企业会计结账日和会计期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 省管企业有关所属企业的会计结账日和会计期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省管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省管企业的会计结账日和会计期间、会计政策对所属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所属企业按照省管企业的会计结账日和会计期间、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决算报表,然后合并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省管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尚未并账的基建项目以及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省国资委有关规定进行决算报表项目转换,然后合并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第十八条 国有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子企业,应当由委托管理一方合并其财务决算报表。 第十九条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已宣告破产的原子企业、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原子企业及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 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子企业,可以不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 (一)已宣告破产的子企业; (二)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企业; (三)已实际关停并转的子企业; (四)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子企业; (五)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企业; (六)受所在国或地区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企业。 按照以上规定,可以不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的所属企业,应当按规定填报有关报表,反映其资产、负债、营业收入、实现利润和未纳入合并范围原因等情况,并由省管企业在财务决算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