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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财务决算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对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重要内容进行详尽说明和披露。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全面、详尽,不得隐瞒有关重大违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财务决算的报表附注应当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一)企业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方法;报告期内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影响数额; (二)财务决算报表合并(汇总)的范围及其依据,将未纳入合并(汇总)财务决算报表范围的所属企业的主要资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对企业合并(汇总)财务决算报告的影响等情况分户列示; (三)企业年内各种税项缴纳情况; (四)财务决算报表项目注释; (五)企业内部会计政策不一致时对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影响; (六)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七)或有事项、承诺事项及其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八)重大会计差错的调整; (九)按照规定应当披露的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的其他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以及省国资委要求披露的其他专门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重点说明下列内容: (一)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二)实现利润、利润分配情况; (三)重大投融资及资金变动、周转情况; (四)重大改制、改组情况; (五)重大产权变动情况; (六)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资本保全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七)对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审计中反映的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本年度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九)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决算数据应当与报送省国资委的财务决算报告数据及披露的财务信息保持一致。 第五章 财务决算的审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主要内容包括纳入合并(汇总)范围的全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及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 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汇总)报表的企业,其财务决算合并(汇总)报表应当纳入审计范围。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财务决算报告中专门说明。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给予必要协助,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 第二十八条 省管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按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规定进行。为适应境外子企业的特殊性,省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境外子企业的内审制度,并出具内审报告,保证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六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第二十九条 省管企业负责所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织、收集、审核、合并(汇总)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省国资委。 第三十条 省管企业向省国资委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符合省国资委规定的报表格式、指标口径要求,使用统一的财务决算报表软件填报各项财务决算数据,按照要求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说明等资料。 第三十一条 省管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包括: (一)合并(汇总)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 (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专项审计说明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 (三)省管企业本部及所属大型企业、上市公司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