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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时期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和指导思想 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很大成绩,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处于全国前列。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人口总量和结构都面临着显著和深刻的变化,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今后一个时期,人口惯性增长的势头依然强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依然艰巨;人口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仍需发展;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流动迁移人口不断增加。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问题相互交织,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资源环境的承载和城市的管理带来压力。各级党委、政府务必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对天津未来发展负责的高度,坚持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坚持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不放松。 今后一个时期,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第九次党代会和市委九届三次全会的部署,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把稳定低生育水平放在首位,全面落实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各项任务。 二、千方百计做好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各项工作 今后一个时期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关键时期。按照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十一五”人口发展规划,到2010年全市常住总人口要控制在1200万人以内,人口出生率和人口自然增长率要分别控制在10‰和2.5‰左右。因此,必须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进一步形成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的舆论氛围,教育、引导群众遵纪守法,自觉做到计划生育。 (一)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揭露。对国家公职人员、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违法生育的,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各有关部门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与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审查制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宜提名为村两委成员候选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公民再生育审批结果公开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法院、公安、税务、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违法生育人员调查取证、收入核定和依法执行等工作,不断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要将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诚信系统。 (二)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体系和利益导向机制。要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方面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确保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继续坚持和完善对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由区县人民[fs:page]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制度。建立并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免费技术服务制度。探索建立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等制度。要认真做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的衔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的群众,可同时享受其他惠民政策待遇。在计算和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经济收益时,要充分体现对独生子女家庭的政策优惠。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金,在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时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应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扶助。在扶贫开发、宅基地划分、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新技术推广等方面,对独生子女户给予优待和照顾。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要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优先予以帮助。推动“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和“生育关怀行动”等社会公益活动,使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更多地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