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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08-02-22
【实施时间】 2008-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6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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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基础工作。进一步强化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公共服务,将工作重心下移到村(居)委会和城市社区。在农村,不断提高“三为主”工作水平,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计划生育不达标不得评为生态文明村。在城市,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工作机制。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纳入和谐社区建设,作为城乡基层综合性评先的基本条件。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好人户分离和管理“盲区”问题,探索建立“社区负责、物业协助、业主参与”的封闭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管理模式。坚持实行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积极总结基层成功经验,引导基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推动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深化宣传教育。各级宣传部门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特别是主流媒体要制定规划,做好经常性宣传,每年集中策划、组织一批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不断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各级党委要把人口理论纳入中心组学习内容,党校和行政学院(校)要开设人口理论课或举办专题讲座,中等以上学校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知识纳入相关课程教学内容或开设专题讲座。加强镇(乡)婚育学校、村级活动室建设和宣传品进村入户工作,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等多种形式的人口文化活动,增强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的意识,体现对高水平生殖健康、生活质量和生命价值的追求,促进新型生育文化建设。

  

  


  三、全面落实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各项任务

  今后一个时期,要围绕全市发展大局,在确保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全面落实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各项任务。

  (一)加强优生优育工作,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和行动计划,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努力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卫生、妇幼保健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积极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加强对影响出生缺陷的生物遗传、社会环境、不良生活方式等危险因素的研究、评估和干预,积极倡导科学婚检,加强性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大力普及优生优育相关知[fs:page]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

  (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纳入对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部门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考核。深化“关爱女孩行动”,积极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政策,促进社会性别公正。加强源头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娃旅行为。卫生、药监、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严格执行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和流通管理。

  (三)加强机制、体系建设,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逐步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机制。各区县要健全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网络,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力量。积极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融入社区、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的实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服务。公安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其他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互通信息。在流动人口基础信息登记中增加婚育情况的内容,实现动态管理和服务。按照常住人口标准,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流动人口免费技术服务和管理经费的落实。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落实农民工用工企业的责任。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引导流动人口树立“新市民”的理念,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要特别加强滨海新区外来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适应新区发展的需要,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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