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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教育厅
【颁布时间】 2010-11-15
【实施时间】 2010-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7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八条 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视不同情况分别组织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

  1.通讯评审实行匿名评审。评审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独立评审,提出是否立项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

  2.会议评审公开进行。专家评审组在经过充分评议后,进行无记名差额投票,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的申报课题方能立项。

  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特殊目标的课题,由教育厅另行规定评审立项程序。

  第九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1.课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2.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鼓励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课题。

  3.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4.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5.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比较合理。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

  1.实行同行评审制度。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通讯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评审项目所在学科专业领域。

  2.实行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应分别来自不同的单位(不含申报者所在学校),且不得是被评课题的课题组成员。

  3.建立专家信誉保证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廉洁自律,评审期间不与课题申请人私下接触,不接受申请人任何宴请或礼物,不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项目评审结束后,教育厅对评审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专家信誉度档案。

  第十一条  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教育厅编制年度科学研究计划,并以公文形式下达立项通知。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高校社科项目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

  1.项目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填报的项目申请评审书即为双方的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

  2.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负责人依照合同规定,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课题组成员间的协作研究。

  第十三条  为保证研究质量,高校社科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1.项目中期检查工作由教育厅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下发项目中期检查通知,中期检查的结果,作为后续拨款和申请人及其所在学校,申请下一年度高校社科项目立项与否的重要依据。

  2.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原则上至少须有1篇项目责任人作为第一署名人正式发表的论文,并标明“河北省高等学校社科研究××年度基金项目”字样和课题立项编号,否则中期检查不予通过。

  3.教育厅在每年第四季度公布中期检查结果。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拨后续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项目依托学校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

  1.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研究报告1年,论著1~3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但须经依托学校同意并报教育厅批准。

  2.变更项目责任人或依托学校,须经原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学校提出申请,报教育厅批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责任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责任人或研究课题;

  3.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者;

  4.造假和剽窃他人成果等。

  凡被撤销的项目,由依托学校追回已拨经费或其剩余部分;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十六条  高校社科项目应严格遵守下列各项保密规定:

  1.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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