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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教育厅
【颁布时间】 2010-11-15
【实施时间】 2010-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7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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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课题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3.项目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

  4.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妥善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机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网,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

第五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


  第十七条  高校社科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教育厅资助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教育厅资助项目包括重点项目、规划基金项目、教育科学规划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自筹经费项目主要指从有关部门获得经费资助的专项任务项目。鼓励项目依托学校或其它部门提供项目配套经费。

  第十八条  重点课题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由教育厅分期下拨项目依托学校,第一次拨款与立项通知同时下达,后续拨款视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确定,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其它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一次拨款”的办法。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依托学校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依托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

  4.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5.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6.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7.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8.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9.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学校提取的用于管理项目的费用。

  10.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条  高校资助的项目经费一律纳入依托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参与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

  1.项目责任人要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执行项目合同的经费预算方案,保证将项目经费用于科研本身。项目结题后要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2.依托学校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

  3.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项目依托学校,其中固定资产必须纳入依托学校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和结项,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

  1.一般项目申请结项时,由项目责任人填写《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一式2份,并提供最终研究成果原件、复印件各一套,经依托学校审核同意后,于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由依托学校汇总后集中向教育厅报送。

  2.重点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教育厅组织,项目责任人可选择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方式进行。鉴定会前,项目责任人需提供如下资料:《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鉴定申请书》一份,最终研究成果原件、复印件各一套,以及社会反响评价等相关材料。

  通过鉴定后,须按教育厅提供的带统一标识的封面和规格出版。

  3.教育厅对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明或鉴定证明。

  第二十二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价值。

  1.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论文、专著、咨询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等;除学术成果本身外,项目责任人及课题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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