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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建质[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11-02
【实施时间】 2010-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8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建质[2010]34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现将《黑龙江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暂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地)应按照《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地区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工作管理的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为保证本地区混凝土质量做出卓有成效的努力。

  二、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将混凝土质量控制好。

  三、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中,必须按照《规定》的规定,严格检查。如果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此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各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在接到《规定》后要认真组织试验室全体人员学习,并留存学习笔记。省厅将在适当时机对《规定》进行宣贯。

  五、各市(地)在贯彻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反馈。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黑龙江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规范其质量行为,保障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供应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的企业试验室,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具备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产品专项资质的生产企业按要求保证其内部质量体系符合相关规定配备的试验室。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监督管理及其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试验室属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的产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出具试验检测数据,此数据只能用于企业内部对产品质量的控制,不作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依据,试验室不能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任务。

  

第二章 试验室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  试验室的试验人员应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试验技术培训。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2人。

  (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人。

  (三)试验室技术负责人(总工)、试验室主任和授权签字人都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相关专业,并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第六条  试验室人员必须经岗位培训、考核并获得岗位证后,方能从事试验工作。试验室持有岗位证书的人员变动后,所在企业应在变更后的30个工作日内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办理变更事宜。

  试验室应建立技术人员档案:内容包括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上岗证、继续教育证及人员任命文件的复印件及个人履历表。

  第七条  试验室实行试验室主任负责制,所有配合比设计试验、质量检验报告必须由试验室主任签发。

  第八条  试验室人员变更在保证原单位人员满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并经原单位同意方可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试验室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应在变更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人员任免文件及附录八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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