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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试验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参加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每年不少于16学时。 第三章 试验室内业的管理 第十一条 试验室应技术标准、规范齐全有效,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试验室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并与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相一致。保证《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性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相关管理性文件有效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试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技术资料管理、岗位职责、设备管理、试验管理等制度,应配备专人对试验室人员、设备档案和试验资料进行统一管理。 试验报告、原始记录、各种台帐等文件应分类按年度编号统一归档。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应及时填写,做到信息数据准确、清晰完整,原始记录与检验报告数据吻合。原始记录应能真实再现试验全过程,确保试验活动的可追溯性。 原始记录不得追记,当笔误需要更正时,应由原记录人以两条平行线进行划改,划改后原数据应清晰可辨,并在划改处加盖原记录人印章或签名,同时在原数据附近更正。 依据检测原始记录,及时留存相应的试验报告。 第十五条 计量仪器和试验设备的配备应满足产品质量控制要求,且应合理布置摆放,设备的完好率应达100%。 试验仪器设备应建立台账和档案;各试验仪器设备档案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说明书、操作规程、仪器设备验收记录、仪器设备检定(校验)证书、日常使用、维修、管理及校验的记录。 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计量仪器和检测设备需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检定周期表,按期经法定检定部门的检定、校准,并取得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校验证书。仪器设备运行标识相应地贴其醒目位置。 计量仪器和检测设备自检部份应有自检规程及相应自检记录。 第十六条 试验室所用试验表格须统一使用黑龙江省商品混凝土和构件厂试验室用表。 第四章 试验室试验过程的管理 第十七条 试验室在原材料进厂后应对其产品标识如品种、级别、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取样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能进行试配及生产,取样的数量和批量应符合附录四的规定。 第十八条 试验室应有相应品种和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并应留置相应龄期的试配标准养护试件,如3d、7d、28d混凝土龄期立方体抗压强度试件,大体积混凝土等使用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还应留置60d、90d混凝土龄期立方体抗压强度试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另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并留置相应试件: (一)合同中,对混凝土性能指标有其它特殊要求时;(二)使用非本企业原材料时; (三)本企业水泥、外加剂或矿物掺合料品种、质量有显著变化时; (四)该配合比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 第十九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配合比都需有相应的可追溯性,溯源需齐全,生产时应根据需要制作不同龄期的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养护试件,作为混凝土质量控制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混凝土抗压强度留置7d、28d龄期标准养护试件;有早期强度要求的混凝土需要留置3d龄期标准养护试件,掺有矿物掺合料有特殊要求的预拌混凝土,必要时应留置60d或90d龄期标准养护试件。 对有抗渗、抗冻等特殊性能要求的混凝土,按照相关标准规定,要留置相应的标准养护龄期试件,至标准规定龄期后,进行相关性能试验。 第二十条 试验室应对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试验试件和生产质量控制的混凝土试件分别进行标识,标明试件编号和制作日期及混凝土标记,并将其放到混凝土标准养护室的指定位置。试件编号应按年度连续编号,不得有空号、重号出现,且应与试验记录统一。试件制作应由专人负责,不得留有空白试件,并按附录五建立混凝土试件留置记录。 第二十一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在搅拌地点进行,每次混凝土试样取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2m3。 每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 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立方米时,取样不得少于1次。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立方米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立方米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