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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推行代理服务制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村级集体财务管理,维护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农村新增不良债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和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精神,现就建立和完善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推行代理服务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推行代理服务制的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村级财务属集体性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是村级经济事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集体资产管理、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管理等工作的基础,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是加强理农村财务管理、强化会计监督的有效模式,有利于规范村级财务会计行为,提高集体资金使用效率,节约村级财务核算成本,确保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落到实处,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实行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机构建设,认真落实要素保障,不断完善工作规范,真正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 二、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和保障村民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改革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体制,完善村级财务监督机制,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规范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财务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四权”不变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会计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属全体村民所有,其权益受法律保护。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必须确保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四权”不变,不得改变村财务会计的主体地位,不得越权审批村资金,不得限制村的正常经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平调、挪用或拆借村资金,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民主自愿的原则。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必须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意愿,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行政命令、强行代理。 (三)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要从有利于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实际出发,根据各村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推行。 三、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的组织管理形式。 (一)建立和完善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按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精神,各县(市、区)在乡镇财政所或农经站(在同一个县内的各个乡镇只能统一选择其一)建立“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统一代理村级财务会计的记账和核算工作,监督村级财务管理。取消村上会计,每个村只设报账员1名(由村文书兼任)。每个“代理会计核算中心”设主任1人,专职会计人员l-2名,由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负责发放备用金,审核报销票据,进行账务处理,汇总编制明细账、总账和月报、季报、年报,并对各村的财务档案进行归集管理。担任代理服务机构主任的人员应当熟悉农村财务工作,并具备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专门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已经建立“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要按有关规范进一步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