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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测绘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予以缓期注册。 第四十二条 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录入单位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两年之内不得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投标活动: (一)在测绘项目投标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测绘项目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正式合同的; (三)单方面不履行测绘项目合同义务的; (四)不履行法定义务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并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测绘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