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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339号
【颁布时间】 2010-11-23
【实施时间】 2010-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4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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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落实火灾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加快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的灭火救援社会联动机制,确保现场组织处置迅速、物资保障有力,切实提高扑救大型火灾和阻止大型危险性事故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各级综合性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装备配置和冬季应急综合物资装备。强化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战斗集结、协同作战、通信保障等专业救援方面的业务培训演练,切实做好灭大火、打恶仗的各项准备。建立管、训、用、养的长效机制,指导乡镇(街道)专(兼)职消防队、企业消防队、社区和村自愿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做好冬季消防器材装备的维护保养,积极开展冬季灭火训练和演练,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充分发挥作用。

  

  (二)道路交通安全。紧紧围绕道路交通安全“七大要素”、“四大体系”,深刻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原因。加强事故多发危险路段、桥梁路沿安全整治,采取措施集中整治摩托车违法载客、客运“三超”等行为。继续加大对乡村道路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厂车、摩托车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力度,继续开展超速、超载和酒后、疲劳、无证驾驶等专项整治,坚决遏制交通事故多发势头。

  

  (三)建筑施工安全。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施工现场管理,落实施工现场的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管理等安全操作规程。重点对施工、监理、业主单位的责任落实情况,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脚手架、井口、洞口、基坑边缘等部位现场防护的情况,企业开展预防高处坠落、施工坍塌等多发性事故以及焊工、塔吊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投标、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谁监理、谁负责”的原则,突出抓好包工头、劳务公司、农民工等三个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管。加强道路交通、水利工程、铁路工程、机场建设、市政管理设施、学校建设等建设领域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四)煤矿安全。按照全市煤矿安全工作会议要求,集中打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煤矿瓦斯治理两个攻坚仗。深入推进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控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加强瓦斯管理,防止瓦斯事故发生。积极创建瓦斯治理“双百”区县和煤矿。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工作方针。加强顶板管理,防止顶板事故发生。采煤工作面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进行支护和顶板管理;加强在用巷道的检查和维护,持续保证巷道使用期间的质量符合安全要求。强化探水防水措施,确保水患有效治理。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方针,配备必备的防治水装备,落实探防水措施。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强化设备的维护和更新。加快推进技术和管理进步,强化质量标准化工作,淘汰落后设备,严防井下、地面各生产系统发生机械伤害、触电、井下煤层自燃和机电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狠抓现场安全管理,狠抓反“三违”。严格执行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井下带班制度,强化现场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动态监管,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及其安全状况、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等有关信息,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的隐患或需要整改的事项实施跟踪督查制度,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认真抓好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业单位的监管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各项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认真开展以查“三违”、查隐患、查制度、查培训、查应急预案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检查,在企业内部开展反习惯性违章活动,切实减少事故发生。特别是重庆(长寿)化工园区、涪陵化工园区、万州化工园区以及其他化工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县、园区,要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物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

  

  (六)水上交通安全。加强对“四客一危”企业的资质管理,对近5年内发生过安全事故或实行过停航、停业整顿的港航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港口码头的安全检查必须100%覆盖。严肃查处“大船小证”、擅自更改船舶水尺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滚装、砂石运输船舶和库区支小河流货运船舶超尺度航行的管理。加强客渡船管理,重点对客渡船舶签字发航、“六不发航”(即:船况不良不发航、证照不齐不发航、乘客超载不发航、停航封渡不发航、气候不良不发航、消防救生设备不齐不发航)的执行情况进行排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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