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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烟花爆竹安全。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对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经营、销毁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排查清理,全面掌握隐患存在的节点、部位,剖析存在隐患的原因及危险性,制定有效措施及时治理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条件审查合格发证率达到100%;全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率在50%以上。 (八)非煤矿山安全。严厉查处和打击非煤矿山企业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无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从事非煤矿山开采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的;私采滥挖、越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违反矿山建设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矿山建设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九)特种设备安全。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对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重大危险源和未整改的重点隐患的排查整治。对非法违法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问题和事故隐患认真清理、检查。对清查出的问题和隐患,逐一登记,建档立案,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打击,从严从快解决特种设备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问题,从严整治事故隐患,着力规范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行为,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尾矿库、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旅游、中小学校等行业领域以及其他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的单位,也要按照要求制订专门的方案,严密防范事故的发生。 五、职责分工 “四大”专项行动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负责本行政区域,市级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市政府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四大”专项行动。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四大”专项行动。 市安监局:牵头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开展“四大”专项行动。 市城乡建委:协调建筑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实施建筑安全领域开展“四大”专项行动。牵头负责房屋建设和市政设施建设领域开展“四大”专项行动。 市交委:牵头负责水上交通安全、运输企业、高速公路开展“四大”专项行动。 市公安局:牵头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开展“四大”专项行动。 重庆煤监局(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牵头负责煤矿安全“四大”专项行动。 市质监局:牵头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四大”专项行动。 市公安消防局:牵头负责消防安全“四大”专项行动。 市监察局:负责将各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四大”专项行动中的履职情况纳入行政效能监察内容。 市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行业监管部门开展“四大”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 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四大”专项行动宣传工作。 尾矿库、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旅游、中小学校等行业领域的监管部门也要针对突出问题,加强安全专项整治,严密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六、工作措施 (一)安全生产大宣教活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三届八次全委会精神及中央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采取多种形式集中抓好安全生产大宣教工作。组织安全监管工作人员、企业员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纪律和有关政策。开展安全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班组活动,宣传安全防护知识,提高全民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 (二)安全生产大排查活动。全市所有企事业单位认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高危行业生产经营企业重点对“十二本台账”、“十二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自查。乡镇(街道)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企业进行100%普查;区县(自治县)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抽查,抽查面要达50%;市级行业监管部门要进行复查,复查面要达20%;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和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督查。 |